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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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33号)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市相关部门,有关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州市财政局2023年12月18日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
2、金(2021)130号)、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市级财政对县级市(区)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农户)提供的补贴。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以下
3、原则:(一)财政支持,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会同有关部门,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加强风险减量管理,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二)预算约束,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加强与农业
4、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三)绩效导向,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第二章部门责任第四条在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等部门,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统筹规划本地区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和发展重点,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第五条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
5、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制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承保机构遴选,开展农业保险服务评价、考核;加强对各县级市(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工作评价;完成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参与审核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指导各县级市(区)加强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审核、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工作;指导承保机构建立承保标的核查、损失查勘、理赔服务等工作规范和标准;发挥部门组织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协调引导农户有序投保,指导农
6、户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健全农业灾害定损调解机制,协调处理重大灾害定损理赔和矛盾调解工作。(三)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保护农业保险当事各方合法权益;支持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开发工作,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督促承保机构加大投入,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基层服务网络。(四)气象部门:完善气象数据库,开展气候资料统计分析、气候趋势预测、气象预报预警等工作,协调做好灾害界定,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防灾减损、定损理赔等提供气象数据支持。(五)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和相关业务工作,落实农业保险支持举措,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各县级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市级
7、相关部门职责,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农业保险组织协调工作,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第三章补贴政策第六条市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和事关群众生活的重要农产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农业设施、农业机械等,以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品种。第七条对中央、省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补贴品种,在自主自愿开展投保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保费补贴:(一)对水稻、小麦、油菜和在国家、省规定范围内实施的水稻完全成本、小麦完全成本、玉米完全成本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根据中央、
8、省、市有关规定,对扣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和农户应缴部分后的保费补贴50%。对大豆、花生、水稻制(繁)种保险补贴保费的10%;(二)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补贴保费的10%,对育肥猪保险补贴保费的15%;(三)对农业机械保险补贴保费的20%;(四)其他纳入省级财政奖补目录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业设施保险,对县级市、市辖区分别补贴保费的10%、20%;(五)其他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市级财政设立市级奖补目录,支持保障苏州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对县级市、市辖区分别补贴保费的10%、20%o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农业产业涉及的保险品种,报经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相应调
9、整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第九条鼓励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符合当地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茶叶、螃蟹、枇杷、杨梅、中蜂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种给予保费补贴。市级财政对已纳入县级市(区)财政补贴范围、未纳入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和奖补范围的品种,择优纳入市级奖补目录,对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公布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优先纳入市级奖补目录。市级财政对各县级市(区)农业保险创新推广工作给予适当激励。第十条市级财政奖补目录动态调整、定期发布。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推荐已具有一定规模、农户受益程度高的保险品种,申请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目录。第四章保险方案第十一条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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