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邳政规〔2023〕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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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邳政规2023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邳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邳各单位: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3日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
2、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镇(区、街道)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市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中央、省级、徐州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中央、省级、徐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六条本
3、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七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第八条设立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
4、、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第十一条上级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要求我市安排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执行。市对镇(区、街道)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镇(区、街道)承担配套资金,但按照上级规定应当由市与镇(区、街道)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
5、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
6、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或撤销、调整后2个月内,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完成专项资金清算工作。第三章使用和执行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于政府投资基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针对政府付费、可行
7、性缺口补助等方式确定支付机制或者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第二H一条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镇(区、街道)的专项转移支付。镇(区、街道)应在接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确需分期下达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8、。第二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第二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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