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镇建规字〔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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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镇建规字20233号)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根据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要求,我局组织对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镇建规(2010)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镇江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管理,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2、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本规定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用水计量、控制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再生水回用等相关节水设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经开区、高新区)需要取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告知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第六条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
3、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七条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核准类建设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和备案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第八条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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