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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田村进村道路绿化及四社小公园工程概算审核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大田村进村道路绿化及四社小公园工程项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建设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通讯地址:建设单位合同编号:_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搂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编号:云城投-ZX-位021-号造价咨询单位:XXX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XXX咨询证书等级:造价咨询单位合同编号:签订地点: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签订日期:2021年月日建设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以法定代表人:利应都通讯地址:.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
2、表人:孙斌通讯地址:造价咨询单位: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丙方”)法定代表人:XXX通讯地址:XxX大田村进村道路绿化及四社小公园工程概算审核服务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丙方为本项目的概算审核服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三方就大田村进村道路绿化及四社小公园工程概算审核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服务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受建设单位委托履行相应职责和权利,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委托关系按建设管理合同执行。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
3、造价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规定等,负责工程概算审核及其他造价方面的工作。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大田村进村道路绿化及四社小公园工程O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工程规模:大田村进村道路绿化提升及四社小公园工程,从大田牌坊至大田商业街,主要是对牌坊周边绿化提升和广清桥底进行美化绿化,种勒杜鹃,铺草皮,用树木遮挡高速两边和桥底。打造四社社委会门前小休闲公园。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21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二、概算审核范围1、概算审核业务(1)审核工程概算文件,提出完善送审概算资料意见,整理打包送审概算资料。(2)乙方交付概算文件后8个工作日内,丙方提交一式四份工程概算评审报告,协助完成概算
4、批复申请。三、甲、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配合完成概算审核工作(1)应丙方书面要求,乙方负责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工程施工图纸;b、工程设计计算书;c、工程拟用材料相关资料;d、其它与工程概算审核有关资料。(2)应丙方书面要求及时回复概算审核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3)工程概算审核属秘密文件,甲、乙方有防泄密义务。2、甲方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支付经三方书面确认的概算审核服务费。3、当甲方或乙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未按本合同履行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甲、乙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合同终止,丙方应承担甲方或乙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有关规定和约定时间编制工程概算审核文件,出
5、具工程概算审核报告。2、丙方提供的概算审核服务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3。3、工程概算审核报告属秘密文件,丙方有防泄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将该机密信息拿到本合同范围之外使用,否则,需赔偿甲方、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消失。4、未经甲和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丙方的工程造价人员应持证上岗,根据业务性质的需要,可派出项目负责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师。从事造价咨询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有相关资格证书。6、丙方完成约定概算审
6、核服务工作内容后,须在30天内无条件地归还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7、丙方不得与其它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甲、乙方利益。8、丙方保证概算审核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不得故意少算、高估冒算。9、丙方应当履行概算审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丙方过错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丙方应当向甲、乙方进行赔偿。10、丙方对甲、乙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11、其他依法应当由丙方履行的义务。五、概算审核服务费及支付方式1、概算审核服务费计价依据为按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收费标准计取。计价基数暂
7、定为壬五元。本服务项目暂定合同价为又元。2、结算方式:概算审核服务费以概算价为基数,执行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11742号文件的标准计费,且最终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批复后概算中的概算审核费,否则以批复概算的概算审核费为最终结算金额。3、支付方式: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概算审核服务费结算价的100机4、丙方指定如下银行账户作为概算审核服务费的收款账号开户名: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账号:甲方向上述账号汇出款项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丙方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丙方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丙方承担相应后果。5、丙方应当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发
8、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开户账号开具发票以及收取款项。丙方未开具发票的或未按合同约定的开户账号开具发票,委托人均拒绝付款,并且不视为违约。丙方不得因此延误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六、三方责任I、甲方责任:按本合同约定审批并按时支付服务费用。2、乙方责任:按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内容和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相关约定。3、丙方责任:按本合同第四条所列内容。七、违约的责任1、甲方、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履行义务的,每发生一次违约情形,丙方按照合同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概算审核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发生上述违约情形超过3次(含3
9、次)以上,甲方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因丙方原因,造成逾期完成概算审核服务工作,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概算审核费的5%扣除概算审核服务费。八、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九、其它条款1、未尽事宜,三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2、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结清服务费之日终止。3、本合同正本叁份,三方各执宣份;副本随份,三方各执宽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三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司法文件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
10、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5、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丙方需遵守乙方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另册),对丙方行为实行“黑、白名单”管理。如丙方履行合同存在严重不履约行为,丙方收到乙方发出的本项目监管函每次罚款5000元,收到本项目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每次罚款100OO元。丙方连续收到3份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自第3份约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暂停丙方对乙方后续项目的投标资格半年,并在白云区范围内通报。后续再每多发出一份约谈法定
11、代表人通知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自动停标半年,停标时间如有重合,自动顺延。合同附件:1、投入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2、廉政合同3、成交通知书甲方(盖章):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府路1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盖章):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17号三楼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丙方(盖章):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所: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签订时间:合同附件1:投入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
12、月学历职称/资质专业经验年限本项目担任职务123廉政合同建设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造价咨询单位:XXXXXXXXXXXXXXXX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就大田村进村道路绿化及四社小公园工程概算审核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己签订大田村进村道路绿化及四社小公园工程概算审核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推进廉政建设、廉政服务,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违法、经济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及保障主合同依法履行,三方自愿签订本廉政合同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均应严格遵
13、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均同意建立健全的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条除应遵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外,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参加对方及有关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主合同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活动;(二)不得接受对方及有关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不得接受对方及有关单位提供的各种礼品、礼券、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现金等;(四)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
14、及有关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五)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活动,不得以配偶、子女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与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六)不得利用职权插手本项目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有关单位推荐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或推销材料;(七)不得利用因参与本项目而知悉或者掌握的未被公开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八)不得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变相实施本条第1-7款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三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如
15、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向其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禁止提供的物品、金钱等时,或要求造价咨询单位配合其从事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禁止从事的事务时,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反映。第五条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所称的“有关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基于本项目的需要而与其发生交易关系或拟发生交易关系的企业、组织及机关部门等单位(如材料供应商、建筑承包商等)。第六条如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一条约定的,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且造价咨询单位须向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赔偿合同金额的5%,另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造价咨询单位赔偿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所有损失,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合同的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合同自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三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建设管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造价咨询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合同附件3发包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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