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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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国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人民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法治诚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区属国有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国
2、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全方位做好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二、推动规范设置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落实企业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一)各区属国有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暂不具备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法务工作人员。(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与企业财务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三)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通过公开竞拍、竞争
3、性谈判,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四)各区属国有企业要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支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法务工作人员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五)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及时将法律事务机构、法务工作人员设置情况及法律顾问聘用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同监督管理机制(一)强化合同订立监督。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合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前,应先经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全面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及合同条款。强化关口前移作用,切实降低风险隐患。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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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区属 国有企业 合同 监督管理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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