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2024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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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规范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4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制造业创
2、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科202372号)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文件,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成立、建设和运营的深圳市、广东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指面向国家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以企业法人形式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建设和运营的新型创新载体。原则上一个领域只支持一个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
3、以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机制为手段,打通技术、组织、商业、资本之间的分割与壁垒,汇聚整合资源,突出协同配合,突破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积累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建设发展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基地,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加快形成发展的新动力,推动实现深圳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新跨越。第五条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工作部署
4、推进国家、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第二章培育和组建第六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申报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三)结果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综合评审、现场答辩及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被列为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筹建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确认列入筹建计划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
5、中心,进入培育阶段。(四)列入筹建。列入筹建计划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于自列入计划起1年内注册成立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落实中心运营场地,修改完善中心建设方案,完成中心筹建工作。列入筹建计划起1年内未能完成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注册的,申报创建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需于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批复同意延期后,在半年内完成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注册工作。延期筹建半年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资格。(五)组建审核。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成立实体依托企业并完成筹建相关
6、工作后,由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将组建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六)批复组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复同意正式组建的,进入建设期。第七条申报创建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二)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三)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
7、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四)参与建设的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第八条申报材料应包含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情况,创新中心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组建资金情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汇聚的创新平台数量,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包括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等),成果转化收益
8、预算,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实现市场化自主商业运营的进程计划等情况。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第九条申请组建的实体依托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技术路线、建设规划、项目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二)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三)有独立的办公场地、优良的研发试验场地和先进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四)各股东成员单位完成注册资金全额缴纳。第三章建设和运行第十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
9、理体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探索股权多元条件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和高效协同创新模式。第十一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投入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自主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制定规范的资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二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有固定的研发团队,并通过和成员单位之间实现人才共享,形成灵活的引才、育才、用才机制,打造高水平人才队伍。探索实施股权激励、项目跟投等多种激励方式,提升员工进行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的积极性。第十三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扩散。开展前沿技术研发,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开展共性关键技术
10、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建立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通过孵化企业、种子项目融资等方式,加快创新成果大规模商用进程。第十四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实现技术和服务外溢,加快推动本行业技术工程化进程,向外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中试、技术委托研发、标准制定和实验验证、检验检测、企业孵化、人员培训、市场信息服务、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咨询等公共服务。第十五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储备和保护,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协同创造、战略储备和联合运营,支撑和保障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建
11、立市场化运营的知识产权交易与信息共享、联合保护、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制度。围绕产业链攻关需求,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提升相关行业的竞争力。第十六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与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项目合作、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形式,促进行业共性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实现股东资源开放共享。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股东的科研创新网络平台。第十八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积极跟踪、收集、分析国内外本领域发展信息,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行业创新发展情况和趋势。第十
12、九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积极承担广东省和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建设任务,打造支撑本领域创新发展的核心节点。支持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章管理和支持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已组建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给予支持,支持项目纳入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资金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算管理。资金可用于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基础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已组建的各创新中心的公共平台建设、前沿/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等项目资助和获得国家或省
13、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配套资助。第二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发布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已组建的各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可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三条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只可申请1次基础平台建设项目。已获批组建的各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每年度可申请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的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第二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初步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总投入和资助金额。已获国家或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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