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四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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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四物设(2022)538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为规范企业设备管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有效运行,局修订了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6日局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机械设备目录2 .大型设备和通用重点设备目录3,设备年度(中期调整)投资预算表4 .设备购置申请报告5 .设备租赁审批表6 .机械设备租赁审批表(按量)7 .机械设备租赁审批表(按月)8 .设备进(退)场确认记录表9 .特种设备目录10 .机械租费与完成产值比例半年报11 .设备供应商评审表1
2、2 .主要应急抢险装备情况一览表13 .机械设备事故统计表14 .设备投资明细表15 .设备调剂统计表16 .施工企业技术动力装备报表17 .施工机械设备资产变动情况表18 .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说明19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实有、完好情况统计表20 .外租设备统计报表中铁四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设备管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规定(中国中铁生产(2020)416号)相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在局施工生产活动中可供长期反复使用的机器、器械、装置等固
3、定资产,具体内容参照机械设备目录(附件1)。其中,大型设备是指大型设备和通用重点设备目录(附件2)中列明的设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各单位境内施工生产用设备的管理,包括自有设备、外租设备和分包方自带设备;境外施工生产用设备管理参照执行。第二章设备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备管理主体分为局、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三个管理层级。第五条局成立物资设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分管物资设备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局总会计师担任。组员由局人力资源部、技术管理部、商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安全质量监察部和物资设备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办公室主任由物资设备部部
4、长兼任。(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和全面提升设备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局设备管理规划,审核局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设备管理重大事项。(二)物资设备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局设备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2 .负责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编制局装备发展规划,审核局属各单位设备年度投资预算并监督执行;3 .参加重点工程施工调查和设备配备方案策划,负责大型设备租赁计划审核以及统筹调配工作;4 .组织大型设备投资及选型论证,审核设备采购计划,负责局权限内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5 .指导、监督各单位设备资产运行、设备租赁及设备使用管理工作;6
5、.组织开展设备大检查、设备资产清查和评比表彰活动;参与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7 .负责开展设备科技信息交流,组织应用中国中铁机械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汇总上报有关统计报表;8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设备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监管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三)财务部主要职责:1 .负责设备投资预算归集与指标下达;2 .指导设备固定资产规范管理;3 .审核并编制下达设备购置计划。(四)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1 .负责大型设备投资合规性审查;2 .指导设备购置以及租赁合同中的风险防控。(五)安全质量监察部主要职责:1 .负责设备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与检查;2 .参与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
6、理。(六)技术管理部主要职责:1 .指导大型设备配备技术方案论证工作;2 .指导技术复杂的大型起重吊装、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工作;3 .组织大型复杂技术设备的特、一级专项施工方案研讨和审查工作。(七)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1 .协同开展设备标准化工作;2 .协同开展新设备、工装应用和推广工作。()商务管理部主要职责:1 .指导设备预算定额的编制工作;2 .指导、监督各单位设备成本核算工作。第六条子分公司是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责层,负责管理细则制定和实施。应当明确设备管理主责以及协同部门,履行相应管理职能。设备主责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局颁发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7、(二)负责设备管理、使用、维修、保养、租赁和经济核算等全过程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解决设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三)负责审核项目经理部设备配备方案策划,统筹调配本单位设备资源使用;(四)编制并上报设备投资预算和购置申请计划,负责权限内的以及受局委托负责设备集中采购工作;(五)负责制订本单位主要施工设备租赁限价,负责设备租赁合同评审、租赁费结算审批工作;(六)建立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设备分布动态和技术状态,按时上报规定的统计报表及资料;(七)定期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和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八)掌握设备安全使用情况,参与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8、;(九)配合相关部门对设备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监督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第七条局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简称局经理部,下同)和子分公司所属的项目经理部是设备管理工作的执行层。执行设备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设备过程管控责任,实现项目设备管理目标。局经理部负责督促落实局发布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子分公司所属的项目经理部具体职责由子分公司确定。第三章设备策划与配备管理第八条工程开工之前,各单位应当充分开展资源调查,结合项目责任成本预算,制定项目设备使用责任成本;依据施工组织设计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原则,做好设备选择、配置方式等方案策划工作。第九条子分公司设备主责部门应当督导
9、项目经理部形成包括设备配置计划在内的设备组织设计(策划)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来源:主要有内部资源调配、分包队伍自带、租赁、投资新购等配置方式,优先采用自有设备资源,在行业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钢筋加工设备、挖掘机、装载机等通用设备鼓励分包队伍自带方式解决;(二)设备选型:结合施工技术难度情况,既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也要控制设备能源消耗,节省设备运行成本,避免精机粗用,大机小用;(三)设备数量:通过设备能力分析,结合工程量与进度要求,合理配备设备数量;(四)购置与租赁选择:通过购置与租赁方式的经济性对比分析,优先选择经济性好,有利于项目降费增效的设备配备方案
10、;对于通用设备预计连续租用2年及以上或者一个项目单台设备预计租赁费(在不计维保及操作人员费用同等条件下)达到购置价格的80%以上的,鼓励公司新购;(五)设备进出场时间筹划:根据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设备进出场横道图,适时组织设备进出场,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六)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的设备配备:筹划混凝土搅拌站以及配套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规格、数量以及位置、使用模式、设备来源等具体内容,做到匹配合理,减少设备窝工现象。第十条在工程量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自有设备资源发生较大变化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调整项目设备使用责任成本以及设备配置计划,并按调整后的方案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子分公司应当将有
11、关一类大型设备组织设计(策划)报局设备主责部门备案。设备配备要根据策划方案,在优先调剂自有设备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其中,局负责盾构机、搬提运架设备等一类大型设备配备决策,子分公司负责其他类设备配备决策。第四章设备调剂管理第十二条局通过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各单位资产闲置状况,定期组织一类大型设备统筹使用协调会议,通过调拨、内部租赁、产权转让等方式,盘活设备资产,减少新购投资。第十三条指公司拥有自主产权、可转让或修复改造再利用、长期(六个月及以上)闲置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称为闲置设备(不含应急抢险等设备):(一)无后续项目使用;(二)无拟投标项目使用;(三)不适合本企业生产需要;(四)同
12、类型设备保有量超过本企业生产实际需要。各单位应当加强市场营销、调剂、修复改造再利用等工作,提高资产利用率,减少设备资产闲置。局每半年统计并公布闲置资产净值率(闲置资产净值/设备总净值)并列入年度考核范畴。第十四条设备调剂的优先顺序依次为子分公司内部调剂、局内部调剂和股份公司内部调剂。第十五条设备调剂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组织进行,实行股份公司、局和子分公司三级调剂管理机制。(一)列入一类大型设备目录内的闲置设备,在股份公司内部调剂,执行股份公司调剂工作程序以及审批决策;(二)列入大型和通用重点设备目录内的闲置设备,在局内部统筹调剂使用由局审批决策,具体工作程序:1.编制征询函。设备需求单
13、位编制征询函,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数量、所需设备数量、工期安排、使用方式、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其中设备技术参数应以同类设备技术规范和满足施工需要为准则,设备性能应以实物考察和维修后科学评估为依据,不得在设备寿命期内将设备已使用年限和累计工作量等设为限制条件,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须附书面证明材料;2 .发布征询函。需求单位向有意向的设备产权单位发布征询函,需求单位已与局内单位达成协议的或局内无符合要求设备,可不再征询。设备产权单位在充分了解本单位设备状况和适用性的情况下,书面回复需求单位;3 .时间节点规定。盾构机、箱梁提运架等设备应当在项目中标后立即开展设备来源调查,发布设备征询函时间
14、应当不晚于设备进场前3个月。发布其他设备征询函时间应当不晚于设备进场前2个月。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7个日历天数内书面回复;4 .内部协商。设备需求单位应当在收到征询函回复后,及时联系有满足需求设备的单位,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规则,采取内部协商的方式实施设备租赁;5 .上级协调。内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必要时局物资设备部组织协调;6 .合同。按照内部协商或上级协调结果签订租赁(或转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三)子分公司自有设备资源,在本单位内部统筹调配使用由子分公司自行决策。第十六条局内部调剂主要为租赁和产权转让等形式。资产转让价格由调剂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设备的净值,局设备调拨通知
15、单作为设备固定资产变动的凭证。第五章设备购置管理第十七条投资(购置)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局预算管理部门规定,上报设备年度(中期调整)投资预算表(附件3),并在局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控制设备投资。第十八条投资决策管理设备投资纳入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按照股份公司、局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一)单台套价格在300万元3000万元的的设备投资,经设备投资单位履行决策程序后,提交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单台套价格超过3000万元的设备投资,提交局党委常委(扩大)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审议决策后上报股份公司审议批准;(二)单台套价格在K)O万元300万元的设备
16、投资,经设备投资单位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局物资设备部、财务部审核,由局分管领导、总经理决策批准;(三)单台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投资,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决策程序实施;(四)承租设备所有权归属本单位的融资租赁设备、二手设备及以租代购设备购置,属于设备投资范畴,按照本办法执行;(五)单台套价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投资,各需求单位应当从购置必要性、可行性与经济性进行论证形成可研报告,在局审议决策前一个月报局物资设备部备案。第十九条投资(购置)计划管理列入大型和通用重点设备目录的设备投资,应当按照中铁四局资本性支出基本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由子分公司上报设备购置申请报告(附件4),履行决策程序审批
17、以后,局财务部下达设备购置计划。第二十条购置管理设备购置按照股份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要规范采购行为,控制采购成本。(一)采购组织形式1 .设备采购应当通过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即鲁班电子商务网,以下简称“鲁班平台”)实施,采购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按照规定选择采购方式,组织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施采购;2 .设备采购由股份公司、局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或者子分公司和需求单位在股份公司、局授权和监督下采购;3 .子分公司及所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子分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二)采购方式设备采购主要以战略采购、框
18、架协议采购、招标采购为主,以动态竞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辅。1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股份公司采购指引清单规定的采购组织主体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否则,需要说明原因,并报局物资设备部履行审批程序;2 .采购单位采购混凝土搅拌站、湿喷机械手等通用设备时,应当在股份公司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中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动态竞价、询价等方式实施具体采购;采购盾构机、架桥机、凿岩台车等设备应当在股份公司内部产品必采目录中选择。(三)采购权限设备采购执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在采购权限范围内实施采购,权限具体划分:1 .大型设备、通用重点设备和其他可批量采购的设备,由股份公司、局组织集中采购(或者结合实际
19、,可以委托子分公司组织集中采购);2 .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子分公司组织实施采购;3 .项目经理部未经批准不得采购设备。(四)采购风险管理采购风险管理包括合规风险、质量风险、供应风险、价格和汇率风险、保密风险和责任风险等。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对采购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风险防控和应对措施,明确采购风险控制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形成风险数据库和风险控制矩阵。(五)采购监督各单位要建立采购业务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行。审计部门对各单位采购工作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六)采购管理考核评价局组织对各
20、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股份公司相关考核体系。子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设备投资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审批。禁止无计划采购或者先采购后补报计划。禁止项目经理部集资或者管理人员以参股方式购置设备在项目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投资购置盾构机、TBM、铁路搬提运架等大型成套设备时,设备投资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与监造,关键部件应当实行第三方检测制度。第六章设备租赁管理第二十二条设备租赁(指外部租赁,下同)属服务采购,执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单位应当规范租赁流程,控制租赁成本。第二十三条租赁审批管理设备租赁前,应当填报设备租赁审批表(见附件5)
21、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一)预估租赁合同金额大于200万元的一类大型设备目录内的设备租赁应当逐级上报股份公司审批;(二)股份公司、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设备由子分公司审批。第二十四条设备租赁选用设备租赁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状况、租赁价格、租赁规模和服务能力等因素,按照“先内后外、安全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应用电子信息平台系统开展设备租赁服务采购,依法合规选择。(一)设备租赁应当优先选用局内闲置设备,否则,需要说明原因,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二)设备租赁应当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应用鲁班平台等电子采购系统选择有价格优势和实力的租赁服务供应商。采取线下竞争性谈判与询价采购时需要履行公司
22、设备主管部门审批手续,且应当做到公开透明,至少有三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租赁供应商进行竞价,设备租赁比选过程以及必要的审批手续应当规范有效;(三)严格执行设备租赁限价1.局每年发布设备租赁指导价,子分公司应当在局租赁指导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发布本单位分区域设备租赁限价,设备租赁价原则上不应当超过租赁限价;2 .子分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超限价租赁设备,超限价租赁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子分公司设备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超限价租赁设备数量应当控制在总数量10%以内;3 .子分公司应当按季度汇总本单位设备租赁信息,通报设备租赁价格、租赁费、临租费以及占施工产值比例情况,分析设备租赁管控效果并及时纠偏;4 .局定
23、期统计分析并公布各子分公司主要设备租赁价格情况。(四)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设备租赁资质、规模和有承担风险能力的法人企业作为设备租赁供应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用局框架协议租赁供应商或者合格名录供应商。(五)设备选择要以“技术达标、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为准则,原则上选择出厂在5年以内且性能良好的设备。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出厂不得超过5年,禁止租用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第二十五条设备租赁类别设备租赁分为工作量法租赁、月租和临租(台班或小时租赁)。优先选择工作量法,管控月租设备,严格限制临租。(一)混凝土运输车、汽车泵车优先采用方量租赁,不提倡以保底方量作为租赁附加条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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