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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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第号一、基本信息(一)政府部门名称:咨询方式:(二)申请人(由中国教育机构代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政府部门告知(一)办理事项名称: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
2、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98号)(三)准予办理的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申请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中方需具有办学许可证;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教育机构资质,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中外合作办学者信用状况应当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2 .外国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培训投资或管理的经验,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
3、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3 .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拟开设的培训项目需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技能类职业培训项目。4 .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有合法规范的名称。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应先向北京市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培训机构的企业名称登记,并以通过后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
4、次组成,行业表述由专业特点或办学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组成,行业分类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5 .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任职。拟设立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在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
5、良好,无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 .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该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收退费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拟设立的培训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设立学校财务专户,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7 .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该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并同时满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具备大学
6、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8 .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该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人数的l3o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任职资格。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及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及本市就业的有关规定。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具有3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具有3年以上会计
7、工作经历。9 .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培训类别、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稳定经费来源。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10 .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类别、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具体包括:具有不少于200人的基本办学规模,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米,并有符合实习、实验需求的操作场所。对办学场所具有合法使用权,且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教学场所为租赁
8、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所配备的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该自有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11 .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实施。12 .拟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需要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四)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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