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系统人员借调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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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教育系统人员借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宏观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随意性,本着促进工作、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参照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教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借调,是指事业编制人员(含教师、教研、财务等人员)因工作需要暂时从我县教育系统的原单位借用(含抽调或跟岗学习)到本县外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第三条借调人员时由调入单位填写XX县教育系统人员借调申请表,并向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或县教育局发出借调函,报送县教育局(教师工作办)审核。第四条县教育局师资办将情况审核后,提交县教育
2、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教师管理权限报请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教育局出具干部借调函或借调通知。第五条借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期限的,应提前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借调期满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第六条凡是借调期满3个月的(不含组织推荐借调、跟岗学习、抽调),从第4个月起该借调人员工资按借入单位所在类区工资和乡村生活补助标准执行。第七条凡是组织推荐借调(含跟班、抽调等)人员,借调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跟岗学习、抽调的,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从延长期开始执行借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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