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3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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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34篇)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通用34篇)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1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上海市小区幢室房屋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二、双方商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三、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元。四、甲方保证拥有该房产完全、合法的产权,同时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五、从甲方名下直接办理房产证到乙方名下的手续所产生有关税费甲、乙双方各自负担。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应在国家限制的交易期结束后
2、30天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元。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保证该房产至甲、乙交易结束(产权过户)期间无任何担保、抵押、户口及房屋质量瑕疵,同时交付之前该房屋的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八、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在国家规定的交易限制期结束后30天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视为违约。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时房屋总价款的20%即元作为违约金。九、交付该房产时甲方应当将本房屋所属的维修基金等专属款项所有权一并转为乙方所有,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十、本合同一期款人民币元,已在合同签订时当场
3、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若有逾期则每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十一、甲、乙双方均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并承诺自愿遵守本合同。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待交易限制期结束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产权过户。甲方(卖方):乙方(买方):年月B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2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中介方: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需求编号: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
4、遵守。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房屋在合同签订后的状况和看房时状况一致。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房屋性质:所有权人:出证日期:房型:建筑/计租面积:楼层:总层数:使用性质:附属设施:第二条:成交价格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承担,(该房屋产权或租赁权过户费用的计算依据是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参考价和甲乙双方商定的实际成交价。)该房屋在权属过户时所产生的营业税由承担。该房屋
5、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承担。第三条:信息服务费及支付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乙方须向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第四条:付款约定(本条各款项均不计利息)乙方向丙方的交款约定:售房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3(以下简称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以下简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以下简称经纪方)地址:总机:经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买卖标的买卖双方经协商须以下列条款通过经纪方出售及购入位于(以下简称该房屋)之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其它附属面积(以房产证面积或确权面积为准)。二、成交价格该房屋之成交楼价
6、为单价元/平方米,其中附属单价元/平方米,总价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三、付款方式(在中打选择)a.一次性付款(a)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b) 元须在签正式房屋买卖合约前付清作为部分楼款,正式买卖合约须年月日之前签妥;(c) 元须于买卖完成时(指房屋产权证书或正式购房合同已完备,下同)由买方付清作为楼价余款。b.按揭付款(a)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b) 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按揭时签妥;(c) 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
7、付。C.转按付款(a)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卖方收款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转按揭手续,并协助买方申请银行贷款手续。(b)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转按时签妥;(c)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项后将余款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四、税费承担及交割a.买卖完成时,卖方须负责将该物业交结/买方同意连同该物业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b.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c.在该物业交易完成之日(即交结),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
8、费(如水电、管理、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并即时迁出该房户口。五、佣金及赔偿基于经纪已提供之服务,经纪有权在此合约后向卖方收全元及向买方收全元作为佣金。六、违约责任a.卖方须保证对上述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瓜葛、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卖方应在交易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交易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b.经纪代卖方所收之临时认购金,由卖方收妥及签署本合约作实。如卖方拒绝收取该临时认购金及签署本合约,则该笔认购金在没有任何补偿情况下交回买方,买方将不得要求任何赔偿。C.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认购金将由卖
9、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售予任何人,而卖方不可再为此而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d.卖方在收取认购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除须退还所有买方已付之认购金外,并须以同等数目之金额赔偿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而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约。e.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约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房屋,则毁约之一方须即时付予经纪上述买卖双方的佣金作为赔偿经纪之损失。f签署本合约后,如买卖双方在未得经纪同意下协议取消本合约或私自交易,则买卖双方将同时及分别成为本合约之毁约者,并仍须各自负责付予经纪应得之上述佣金,并支付给经纪方总房款%的违约金。七
10、、其它a.经纪方负责跟进有关买卖过户等一切手续,直到该房屋买卖完成为止。买卖双方须提供齐全该房屋买卖所需之资料。b.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与及协议。c.本合约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卖方及经纪各持一份。八、补充1.O2.o3.o兹收到上述买方规定之定金人民币元。卖方:年月日于签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4甲方(买方):马增昌身份证号:乙方(卖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坐落于伊金霍洛旗阿镇瓦窑场台“阿镇Al6.02地块”西悦城(原名称为“阳光160商街”)的商业用房(一至四层)(以下简称此商业用房)的买卖等有关事
11、宜,达成如下合同:一、此商业用房的来源为政府征用乙方所在村社的集体土地给予乙方的商业安置,此商业用房正在建设中且没有确定具体楼号、单元、房号(即尚未具体分配),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二、乙方将此商业用房以壹佰捌拾万元(1800000)的总价款出售给甲方。在签订此合同时,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款收条。三、此商业用房的质量标准,以20_年4月1日伊旗阿镇查干四社村民委员会与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为准(可以写具体内容)。四、乙方在接收到此商业用房后的三日内,将此商业用房交付甲方使用。否则,乙方按总价款1800000元的每日千分之五承
12、担违约金。五、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此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如超过约定建筑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的,甲方不向乙方找差价;对超过3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甲方向乙方按照开盘后市场销售价找差价。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此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如小于约定建筑面积,乙方必须按照开盘后市场销售价向甲方找价。六、在乙方收到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关于此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三日内交付甲方。否则,乙方按总价款1800000元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七、甲方办理此商业用房过户的正常费用(包括:交易税、印花税、勘查费、登记费、工本费等)由甲方一方交纳和承担,乙方无条件协助。两共基金按照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由
13、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八、在签订本合同后,此商业用房的所有权由甲方一方享有。乙方保证此商业用房在出售前不存在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九、在签订本合同后,如乙方又将此商业用房出售给第三方,乙方承担房屋憩部喇nIX元两倍的违约责任。在签订此合同后,如乙方反悔不卖,乙方承担房屋总锦菇H蹦伽师两倍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反悔不买,乙方收取的房屋总价款1800000元不予退还甲方。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如因政府原因,取消“阿镇AI6.02地块”西悦城(原名称为“阳光160商街”)的商业用房建设项目,乙方收取的房屋总价
14、款1800000元应及时退还甲方,乙方并按月利率2%承担资金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十二、如阿镇查干村民委员会采用“抓阉”方式分配此商业用房时,由乙方给甲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由甲方亲自“抓阉”。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介人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中介人(签字):20年月日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5合同双方当事人(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以便能及时取得联系;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
15、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产权及债务纠纷,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元整;5、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尚未办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6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
16、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无权处分解除条件不当得利一、案件事实概要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_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17、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
18、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二、评释(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Io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一售房合同书一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
19、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
20、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
21、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Io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_7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45条)
22、,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
23、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_】7号的规定相协调?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
24、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_】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_】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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