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监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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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监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市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推行农村“三资”监管制度和农村财务审计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三资”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一)规范收支票据1 .规范收款票据管理。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由各村报账员到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
2、登记申领,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再凭存根(作废应三联留存)交由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核销登记存档,才能再次登记申领。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现金由报账员专人保管,村主干不得擅自插手现金收支;因工作需要由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入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2 .规范支出票据管理。村集体财务支出必须是税务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除村干部误工工资、村民福利等村集体与内部成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用自制凭证支付),对不合规、不完整、不合理的票据要进行清退,不得入账,并由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清退相关款项。(二)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村集体要按照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3、。1 .审批流程。(1)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或证明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名并注明用途;(2)村报账员于每月或每季度民主理财日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给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审核签名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由报账员退还经办人员;(3)村集体财务负责人依照审批权限签字审批;(4)报账员于每月或每季度应将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街道)代理会计,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签字,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予以退回,收回款项,并由报账员同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
4、5)代理会计每月或每季度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将各类报表和数据按月或季度反馈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2 .审批权限。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建议可参照如下标准:(1)生产经营性开支方面。生产经营性开支是指村集体为了扩大再生产,在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性原材料、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村道路建设等方面的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销须附会议记录),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
5、主任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村两委会提出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销须附会议记录),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2)非生产经营性开支方面。金额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销须附会议记录),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村两委会提出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销须附会议记录),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集体制定具体限额标准,经村民会
6、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三)强化会计审核代理会计要强化审核村财收支相关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对手续不全、票据不规范、违反财经纪律的票据要予以退回,不得入帐。1 .工程建设方面。报账员在报账时须提供税务发票、有关会议记录、工程合同、决算书、验收报告等材料,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相关材料。2 .物资采购方面。报账员在报账时须提供税务发票、物资采购物品清单、物资分发清单或使用清单,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相关材料。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烟、酒、土特产和高档茶叶等物品。3 .资产资源经营方面。集体所有的房屋
7、、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要不断建立健全农村资产和资源台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对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资源面积30亩以上的,还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
8、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4 .“三重一大”民主管理方面。村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账员在报账时,凡属上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携带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经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通过后,随票据一同入账。二、规范农村集体差旅报销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出差审批制度。参照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永财文2015)72号)规定,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
9、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预算资金超过审批权限的,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书面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一)交通费。是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不得报销租赁小汽车费用)。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须填报市农村集体出差审批单(
10、附件2),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二)住宿费。是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标准参照永财文(2016)25号文规定的住宿标准执行。(三)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村集体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辖区外每人每天100元,市辖区内(不含市内)每人每天60元,市内各乡镇到市区或其他乡镇每人每天30元(不含城区四个办事处相互之间),到本乡镇政府所在地(含街道办事处)距离超过5公里的每人每天15元,半日内往返的不予补贴。凡由对方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四)市内交通费。是指村集体
1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不带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辖区外每人每天80元,乡镇到市区或其他县(区)每人每天30元;到本乡镇政府所在地(含街道办事处)距离超过5公里的每人每天10元,距离超过10公里的每人每天20元,超过20公里的每人每天30元,具体距离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一律不得报销租赁小汽车费用。(五)差旅报销手续。村干部因工作需要出差,出差前必须先填报市农村集体出差审批单,报乡镇(街道)领导审批,经审批才允许出差(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办理因公事务、参加会议不需填报本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
12、应当提供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市农村集体出差审批单、文件依据、会议记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未经审批擅自出差或手续不全的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把关,不得列支。三、规范农村集体招投标管理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在中介服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一)规范招投标工作机构。要及时调整充实乡镇(街道)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经济发展、村镇建设、财政、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乡镇(街道)村招投标监
13、督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服务中心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配2-3名专(兼)职的工作人员为服务中心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出售、租赁、转让、拍卖等招、投标服务工作。(二)严格执行招投标标准。对中介服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达到下列标准范围的,必须进入乡镇(街道)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实行招投标或采购。1 .中介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3万元的中介服务,由乡镇(街道)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采取集体决策方式从备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名录中直接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3-3
14、0万元(含)的中介服务,由乡镇(街道)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组织招投标。2 .物资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3 .工程建设: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4 .产权交易: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股权、房屋、车辆、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土地、山林果场及其他集体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5 .对农村集体3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和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严格资金支出监控。
15、开展中介服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村集体不得以“化整为零”、“肢解拆分”等方式规避应当实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对投标后涉及村级项目工程量增补的,增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工程建设总承包款的10%,对增补部分要预先提出该项目工程增补计划,并预算工程量,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同意,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书面报乡镇(街道)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对增补内容可分解且金额超过5万元的原则上要另行组织招标,如涉及机密、技术复杂或不可分解的特殊增补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与原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承担实施。乡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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