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中“混淆”的司法判断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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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纠纷中混淆”的司法判断摘要:商标保护的核心是商标的识别功能,而混淆行为的发生会导致商标基本功能的无法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以混淆理论作为商标侵权判断的理论基础,严格把握混淆的主体、明确判断相同或类似商品以及相同或近似商标,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等特征,以此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严格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才能更好的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商标侵权;商标近似;混淆一、商标侵权判定的理论依据:混淆理论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功能,即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特定的商标区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如果他人非法使用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
2、标所标示的产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混淆”在商标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也主要是以混淆理论为依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在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中就明确规定了混淆可能性要件。20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2001年商标法第52条第1项一分为二,除了在第一项直接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权外,还在第2项另外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
3、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的第57条第2项的规定则除了原有的相似性要件之外,还增加了混淆可能性要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着侵权行为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混淆概念也不断扩张。判定商标侵权以是否会造成混淆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混淆的判定主要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因此在对混淆可能性进行认定时,法官应当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混淆的主体,通过对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程度等多种
4、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二、混淆主体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中,混淆的主体是相关公众,虽然商标法没有对相关公众进行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即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说在判定侵权行为是否会造成混淆时,不能根据法官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意识进行判断,而应从与该商标有关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角度出发进行考察。根据该规定,相关公众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对于此处消费者的理解应当
5、不仅仅局限于实际消费者,还应当包括潜在的消费者。以(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虹桥百盛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法院在对混淆可能性进行认定时便指出:“基于商标所特有的标识和指示作用,此处的消费者应当包括售前因受广告或他人购买行为影响的潜在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售后的消费者等,并不仅限于直接购买的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判断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针对特殊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的审慎程度应该做不同的要求。以深圳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外滩房屋置换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标侵权案为例,上海第一中
6、级人民法院认为:“楼盘(商品房)作为不动产,与普通商品不同,由于售价、使用期限等因素,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其关注度要素有楼盘的品质、周边的环境、开发商的信誉和实力等多方面。而且,商品房的笑声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购房者在于开放式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首先会明确签约的主体即合同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虽然被告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几乎完全一致的标志,但是由于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不同,在不大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是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相关公众的另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包括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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