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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指引为规范和指导全区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质量,满足农村牧区老年人的区域性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此指引。1.功能定位2.第一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是指通过新建、改(扩)建,具备综合养老服务能力,为周边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第二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全日托养功能。第三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日间照料功能,向周边老年人开放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积极提供就餐、精神文化、休闲娱乐、午间休息、协助如厕、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第四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拓展居
2、家上门服务功能,向周边老年人提供基础照护、生活服务、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等专业养老服务。第五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区域协调、服务转介功能,为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提供支持性服务。第六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掌握本区域内老年人基本情况、老年人能力、养老服务设施和场所、为老服务资源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为区域内养老服务组织或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护理技能培训、咨询服务、心理知识辅导等支持性服务。第七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协助政府开展养老服务政策普及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防范非法集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抵制非法宗教渗透、安全生产、数字助老等宣传工作。第八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
3、中心应优先满足高龄、独居、空巢、失能、部分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等老年群体住养服务需求。第九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名称统一命名为:XXX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第二章选址建设第十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区域内居住人口和场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原则上以苏木乡镇为区域设置,人口较少的苏木乡镇可以联合建设,应统一设施标准、统一基本服务、统一功能设置。第H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可依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党群服务中心、卫生院、社会工作站、幸福院等资源建设。新建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宜与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建设,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
4、每个旗县(市、区)原则上至少建有一所区域性示范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00平方米。第十二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的基本需求,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备,符合现行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第十三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设有通行导向标志和应急导向标志,必要处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所用图形标志应符合MZ/T131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要求,具有明确性和显著性,易于老年人识别。第十四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筑及其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符合现行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第十五条苏木
5、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餐厅(食堂)应符合现行的GB31654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第三章设施配备第十六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第十七条新建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便于为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护理型床位数量占比不低于55%o第十八条新建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用房应设置但不限于住养对象生活用房、老年人能力评估室、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服务用房、老年餐厅等。第十九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
6、施设备。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依法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法人统一管理。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可依托县域养老机构一体化运营,也可引入具备相应条件且经验丰富、优质诚信的社会力量,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改造建设及运营管理。产权所有方应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明确权责关系。第二十一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登记后,应在运营后十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社会办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养老机构举办条件的,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第二十三
7、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可连锁化托管运营区域内的幸福院、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第二十四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等。第二十五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以及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医生、护士、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厨师等人员。第二十六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机房有专人值守。第二十七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宜纳入智慧养老服务网络系统,实现对本苏木乡镇区域内老年人及为老服务资源等信息的采集、管理、查询、统计等,并做好数据更新等工作。第二十八条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按权属负责监管,定期对苏木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加强日常监测,通报检查结果,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在做好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安置的前提下,责令停业整顿;拒绝执行停业整顿决定或者经过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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