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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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二
2、。一一年八月十三日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的,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企业投资的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
3、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第五条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七条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并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
4、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验收按相关法规办理。第八条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第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安全鉴定、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验收所需的资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
5、展工作。以上单位对各自在工程验收中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工程蓄水验收第十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第十一条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开发任务、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投资规模、主要投资方、项目审批(核准)情况等;(二)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形象面貌、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安全度汛措施等;(三)蓄水
6、验收计划安排;(四)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情况;(五)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建议。第十二条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第十三条通过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工程形象面貌满足水库蓄水要求,挡水、引水、泄水建筑物满足防洪度汛和工程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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