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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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牧区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此指引。第一章功能定位第一条村级养老服务站是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参与建设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为本嘎查村及周边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当与养老机构功能互补,接受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业务指导,设施设备、人力资源与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相互支持补充。第三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以分散供养特困、农村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为主
2、要服务对象,积极提供助餐、助洁、助娱、紧急救援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服务。发展为老志愿服务队伍,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帮扶高龄、失能等生活困难老年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团体以及爱心人士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站转型升级为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居家、社区、机构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第五条村级养老服务站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嘎查(村)养老服务站”。第二章选址建设第六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应当依托本村党群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村卫生室等现有农村养老公共服务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设置。第七条村级养老服务站可以利用农村闲置学校、供销社等公共用房整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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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养老 服务站 建设 运营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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