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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溪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0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上述所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
2、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即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集体建设工程中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对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审查。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
3、投标活动。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体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环节多、专业性强,相关部门根据行业领域按职责权限实施监管:(一)农林水务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农村集体工程管理中负责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审查项目预算编制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二是审查工程招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包括:是否按规定招标投标,招标方式、招标调整、工程变更是否履行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监事会书面提出异议或提请处理事项是否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处理;招标决策事项、招投标相关重要资料等是否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布等。三是督导工程完工后及时结转核算固定资产。四是协助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投诉、纠纷和违规事项。(二)镇
4、招投标服务所是我镇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的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一是为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场所;二是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等,并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三是为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三)镇财政分局依法对涉及2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集体建设工程预算、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审查;(四)镇审计办负责开展集体建设工程相关审计;(五)镇纪检监察办对集体建设工程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六)其他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5、法分局、交通运输分局、农林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各工程行业监管部门(单位)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按各自职能分别对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实施必要的审查监督,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第三章工程预算编制第六条集体建设工程应具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大额招标工程应由具资质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的,应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标准;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编制预算,预算书应具备工程量清单,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讨论确定最
6、高控制价。第四章招标范围和招标分级第八条集体建设工程按项目总投资额划分招标范围:(一)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分级1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2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标投标;3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进行招标投标;4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工程造价可参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
7、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无上一年度相应平均下浮率的,以预算价格下浮不少于5%的金额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价。(二)建设工程配套服务项目分级建设工程配套服务项目是指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前期配套服务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购置。1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2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有资质的单位实施;3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实施。(三)不纳入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8、体系两种情况1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项目,具体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项目,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使用农民项目,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项目,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等项目,具体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第九条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五章工程立项民主决策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应严格按清溪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
9、。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的结果作废,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工程变更事项第十二条集体建设工程因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变更工程量20万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表决后实施;变更工程量20万元以上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权限履行民主决策,经镇农林水务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再实施。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附属工程或临时追加工程,可独立招标的按程序进行招标,确实不能独立招标
10、而由主体工程承建商承建的,双方应按不少于主体工程价格下浮率确定工程价格,经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后,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第十四条使用农村集体资金全额投资的工程,追加附属工程或增加主体工程的(包括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等),若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且不能独立招标的,在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10%,并且追(增)加工程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表决同意后由原中标单位实施,若追(增)加工程后总工程预算价超50万元,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权限表决报镇农林水务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原中标人承建;超过工程合同总价10%或追(增)加工程预算金额
11、在50万元(含)以上的,总工程预算不超过原招标级别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权限表决报镇农林水务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原中标人承建。否则追加附属工程或主体工程增加部分应另行招标。第七章招标和投标方式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或报名)的符合资格投标人应不少于3个(含3个)。(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取邀
12、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按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选择公开招标。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招标人可依权限履行民主决策表决通过后,可以按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或报名)的符合资格投标人少于3个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经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表决同意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第八章招投标程序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按权限进行民主决策,并报镇农
13、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若涉及财政资金占整个项目投资额50%(含)以上的或镇政府另有要求的,需按镇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对工程预算、结算进行财审。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需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施工、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投标人中标后弃标,招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作退回。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招
14、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招标人应就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项目需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的,应按规定执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进入镇招标服务所招标的,向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核准手续。(二)发布招标公告。400万元(含)以上工程,招标人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在清溪政务网等平台办理招标公告发布;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栏中公
15、告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组织开标。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依法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填写投标记录表和撰写招投标报告。(四)公示结果。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把中标通知书发给招标人及中标单位。(五)合同签订。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等代替合同。施工中建设工程需变更设计的,应在实施前签订补充合同。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实行专人负责制,待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应对每个招标工程项目独立建档,存档期一般不少于20年。归档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招
16、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工程项目预决算、招标事项表决记录、评标报告、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监事会工作记录、招标投标财务公开资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表格等所有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履行民主决策表决程序通过后,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1 .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2 .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3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4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5 .草拟合同;6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
17、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二条鉴于招标投标业务专业性强,建议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第九章工程睑收和款项支付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人员参与(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建设工程的干部和监事会成员等),验收通过后及时将有关资料交会计作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
18、实行专人负责管理监管,依照合同严格监督施工质量。需支付工程款时,分管工程的干部根据合同付款进度和工程进度,填写建设工程付款呈批表,注明应付、已付、本次将付金额和付款原因等,然后交会计主管复核,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出纳员凭付款呈批表和承建商开具的发票付款。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清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贝(!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未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擅自实施的,责令限期改
19、正。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扩大投资项目规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全镇通报批评,并扣减全体干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参与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引起的相关纠纷由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协调、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本办法与上位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或未详尽陈明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8年10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清溪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18)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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