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某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八.docx
《刘某某与某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八.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刘某某与某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八.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刘某某与某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八案号:(2022)京0491民初5680号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刘某某与某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权利人维权无可厚非,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对被起诉人、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司法资源将造成巨大的损害。对于诉权的滥用应该审慎判断,只有行为完全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才能做出认定。认定某种具体的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提
2、起知识产权诉讼;提起上述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存在损害后果;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不能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就认定其构成权利滥用,只有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的行为才能认定其具有恶意,相应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诉权的滥用。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主张其对涉案文章及其内涵“五精四细”享有著作权。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国资委官网发布一篇由渤海某公司撰写的文章,原告主张该文章中的“精细管理工程”“精细管理”抄袭了原告提出的“精细管理工程”“精细管理”短语,侵害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开道歉、赔偿原告5
3、000元。某天然气集团公司辩称,原告未举证证明该文章属于应由被告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等情形,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对相关内容没有审查义务,不是适格的被告;涉案的文章内容与原告的文章相似之处仅在于“精细管理”一词,该词语过于简短,不构成作品,原告据此认为涉案文章侵害其署名权,进而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刘某某赔偿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因应对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某天然气公司认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恶意。全国多家法院已有多份生效判决认定,相关内容也并不属于职务作品,单位对相关内容没有审查义务,并非适格的被告;“精细管理”过于简短,不足以表达思想,不构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某某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信息中心 天然气 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 传播 纠纷案 北京 互联网 法院 2023 年度 典型 案件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93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