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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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
2、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和在地面轨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宣传品,是指以悬挂、张贴等方式,设置在城市建筑物、设施的横幅、条幅、竖幅、布帐、旗帜、海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第四条自治区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的设置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
3、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县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城市(县城)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县城)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应当安全牢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危及车辆、行人安全,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的监督管理
4、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的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涉及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的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开展国家和本地
5、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标准、规范的培训I,引导会员依法开展设置活动。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设置原则,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高等
6、级公路经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根据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标准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二)利用城市立交桥的;(三)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四)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五)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7、;(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市、县(区)审批部门(审批服务局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审批服务局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自治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8、续。本条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管理制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城乡用地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利用公共绿地和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分别征得园林、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
9、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四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二)载体位置关系图;(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第十六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七个工作日
10、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11、对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第二十一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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