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举办和运营政策汇总指南.docx
《托育机构举办和运营政策汇总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托育机构举办和运营政策汇总指南.docx(5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托育机构举办和运营政策汇总指南目录第一部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第二部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4第三部分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8第四部分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17第五部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22第六部分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26第七部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35第一部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一一摘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2、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
3、功能衔接。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第十二条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第十三条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第十四条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第十六条托
4、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第四章人员规模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
5、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I。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第十九条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T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第二十条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第二十一条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第二十二条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
6、人员在岗。第二部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一一摘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第六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七条托育机构
7、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三章收托管理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二条托育机
8、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第四章保育管理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
9、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第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第二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
10、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第五章健康管理第二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第二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第二十五条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十六条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第二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
11、幼儿健康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第三十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第三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
12、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第三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第七章人员管理第三十三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三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
13、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第三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
14、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第四十条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第三部分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一摘自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一、一日生活安排(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
15、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二、儿童膳食(一)膳食管理。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6、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3 .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04 .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
17、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5 .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6 .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7 .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18、。(一)膳食营养。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2 .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3 .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4 .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
19、生素A、Bl、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5 .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表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食物种类13岁36岁谷类100-150克180260克蔬菜类150200克200250克水果类150-200克150-300克鱼虾类100克4050克禽畜肉类3040克蛋类60克液态奶350500毫升
20、300-400毫升大豆及豆制口口25克烹调油2025克2530克注: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O6岁儿童膳食指南(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2010年)三、体格锻炼(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
21、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四、健康检查(一)儿童健康检查。1.入园(所)健康检查(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3)儿童入园
22、(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2 .定期健康检查(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23、(2) 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3 .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机构 举办 运营 政策 汇总 指南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94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