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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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5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
3、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七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对同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四)
4、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五)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绩效评价和共享、共用、调剂机制;(六)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资产管理职能,同时根据授权负责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以及相关办公集中区办公家具、设施设备管理工作;(三)负责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审核工作;(四)具体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公益仓管理工作;(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
5、理清单和职责清单;(六)对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制度,指导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三)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等基础工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调剂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6、,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及信息化管理等日常工作;(四)依法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
7、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受托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三条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
8、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地方财力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公物仓、公益仓管理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对使用领域少、使用频率不高且又确需配置的资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资金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配置资产的,优先由集中公物仓统一采购、统一调剂、统一处置。第十五条
9、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七条机关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第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上级部门下拨的资产,应当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10、资产使用与基础管理第二十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各
11、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形成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
12、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事业单位用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
13、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依托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五章资产处置与收入管理第三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拨、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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