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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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H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执行。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公路工程建设
2、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级部门作为实施机构的PPP模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陕西省公路局配合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和由市(区)级政府作为实施机构的PPP模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
3、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五条全面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确需在项目取得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前开展前期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
4、目,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产生的风险由招标人自行承担。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H)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
5、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四)接收投标文件,第一次公开开标,开启第一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
6、,初步评审包括形式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六)第二次公开开标,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开启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七)评标委员会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完成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八)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九)确定中标人;(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十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设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数量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
7、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和依据;(六)编制招标文件;(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二)确定中标人;(
8、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经论证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PPP模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社会投资人自身具备相应能力
9、可以自行实施的工程与服务外,其他属于法定招标范围的工程与服务内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招标。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其他服务类招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参照执行。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
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最高不宜超过10名。招标人应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无标识形式编制。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11、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70%。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第十六条政府收费高速公路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按类分组、资格后审、随机组合开标、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主体工程施工一般划分为路基、桥梁、隧道、路面等专业类别,附属工程施工一般划分为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等专业类别,招标人根据需要可按类组合进行招标。按类分组招标应按照市场情况、专业特点、规模大小、施工组织界面等
12、合理划分标段,不得通过合并标段等方式规避随机组合开标,类别中每个组别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标段。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工程,可按单独标段进行招标。第十七条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第十八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审核确认的依据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
13、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多个类别组合招标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联合体成员数量,原则上招标人规定接受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宜低于招标类别数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
14、、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四)除明确被限制进入市场的情形外,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其他取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己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条件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条件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
15、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确定,投入人员应为与投标人建立合同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正式工作人员。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及施工监理投标填报的主要人员应无在岗项目或中标后能够从目前任职项目上撤离。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施工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考核标准、计量和支付方法,在考核达标后予以计量支付。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可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施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高
16、于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设计施工总承包及监理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且不高于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7、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者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具备出具银行保函资格的,则应当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
18、,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施工分包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价格调整公式、方法等
19、,能够符合市场调节规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第二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邀请专家对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审核把关。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办理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5日前
20、.,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书面说明项目具备的招标前置手续、标段划分、标段估算、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情况。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5日前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备案。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中关键内容在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
21、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第三十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
22、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三十一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第三十三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
23、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载明禁止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载明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时
24、,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与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当按类分组招标时,投标人应当编制所投组别内一份商务与技术文件和该组别内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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