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诉北京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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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甲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诉北京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七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智能人机交互生成物的法律属性认定北京甲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诉北京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理由本案涉及数字技术、传统艺术与人机交互相结合的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如何更精细地界定参与创作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如何把握作品独创性认定与避免泛作品化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创意和创作的边界等法律问题。本案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从促进文化娱乐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认为应在二分思路的基础上对连续画面
2、的独创性进行抽层分析,为人机互动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和独创性来源认定提供了实践分析路径。裁判要旨1 .人机交互短视频包含基础展示画面和人机交互画面两个部分。判断基础展示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应当将画面与其所传递的内容相分离,对于连续画面本身的呈现状态、上下衔接和画面感的独创性进行分析。2 .人机交互画面独创性是来源于基础画面亦或用户,应当结合用户的表达空间予以判断。人机交互的识别、创作过程受控于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和模板或资源。当交互程序本身提供的内容参数和资源配置单一,用户对于呈现内容仅需进行机械的调度时,用户并未就画面贡献创造性;当设计者对于内容参数、资源和画面的基本表达步骤和呈现进行了设
3、计,用户在人机交互的过程只是把为数有限的图像或图样以自动生成,并在理论上进行无限的排列组合呈现在用户界面,此时用户的表达空间有限,用户在该交互过程画面应当认为未创造性地提供新的连续画面,整体画面的独创性来源并非用户操作,而属于基础画面的一种表现方式。案例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3494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2535号案情介绍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于2021年2月4日上线某短视频平台,并在湖南卫视小年夜春节联欢晚会推广,其通过设置窗景和红色纸张、识别用户鼻尖作为剪刀进行剪窗花并动态展开呈现在屏幕上。二原告认为窗花剪剪特效构成视听作品,被告认为窗花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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