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000吨医用级PET_PET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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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3000吨医用级PETzPETG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德州湘乾烽豪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制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3000吨医用级PET/PETG项目项目代码2312-371426-89-03-454700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德州市平原经济开发区桃园北大道和北环路交叉口东南侧50米地理坐标(116度27分50.400秒,37度11分38.40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
2、J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J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312-371426-89-03-454700总投资(万元)500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比()0.2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J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7071.6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文件: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响情划影价况规境评规划环评: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山东省环
3、境保护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234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取得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鲁环审20234号)。根据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知,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四至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南至平尹公路,西至福源北路,北至北三环路,总面积27.55平方公里。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医药、新材料产业;辅助产业为食品加工、酒制造。(1)产业定位符合性分析项目产品为医用级PET/
4、PETG,主要用于医药行业包装,为平原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的新材料产业,项目建设符合平原经济开发区规划及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建设遵守“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积极开展清洁生产。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平原经济开发区桃园北大道和北环路交叉口东南侧50米,根据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项目位于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符合平原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具体见附图一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图(20202035年)。(2)项目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234号)
5、符合性分析表项目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符合性一览表序号项目区域环评批复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1规划范围规划面积27.5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东三环路、南至平尹公路、西至福源北路、北至北三环路。项目位于平原经济开发区桃园北大道和北环路交叉口东南侧50米,位于规划范围内。符合2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医药、新材料产业;辅助产业为食品加工、酒制造。项目产品为医用级PET/PETG片材,主要用于医药行业包装,为平原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的新材料产业。符合3础施划基设规开发区规划扩建平原县自来水公司城区水厂和新建第二供水厂,水源分别为相家河水库、龙
6、门水库。开发区污水处理依托平原县中设水务有限公司和平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依托现有山东福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胜集团平原纸业有限公司、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项目生产、生活用水为平原县自来水公司城区水厂;生产过程熔融挤出、干燥工序采用电加热。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规定,项目不在鼓励、限制、淘汰类之内,为允许类,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经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12-3714268903454700,因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
7、析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平原经济开发区桃园北大道和北环路交叉口东南侧50米,项目租赁德州市多轮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闲置车间(2号、3号)进行建设,根据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平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2022)生原县不动产权第0000041号(具体见附件),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平原县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三、“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与“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管控”符合性分析根据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德政字202119号)与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德环委办字20238号)要求,平原县共有6处
8、生态保护红线区,平原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19.53km2,具体见下表。表1-2平原县生态红线区信息表序号平原县生态保护红线区编号面积1德州市平原马减竖河地方级湿地公园水源涵 养生态红线YS3714261I100223.392德州市平原马颊河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YS37142611100239.613龙门水库生态保护红线YS371426II100241.274德州鲁西北平原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YS37142611100250.015德州市平原鲁北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维护生 态红线区YS37I42611100213.776马颊河生态保护红线YS37142611100261.48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平原
9、经济开发区桃园北大道和北环路交叉口东南侧50米,项目未包含在上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德政字202119号)与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德环委办字20238号)的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按照“应划则划”的原则划定生态空间,德州市一般生态空间总面积57460kn?,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55%,包括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公园绿地、公益林,除此之外还包括评价确定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区、重要区及生态环境极敏感区、敏感区。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平
10、原经济开发区桃园北大道和北环路交叉口东南侧50米,未包含在一般生态空间范围内。2.与“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1)大气环境质量底线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平原经济开发区桃园北大道和北环路交叉口东南侧50米,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分区编码为YS3714262310001,属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根据管控要求,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标准。该区域为大气环境存量污染源重点治理和新增污染源严格管控区域,根据区域产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控制工业园及产业聚集区发展规模,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按照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名录确定),建
11、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原则上实施“二倍量替代”(按鲁环发2019132号要求执行),持续降低园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天然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设施。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保设施“三同时”、在线监测和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项目为医用级PET/PETG制造,不属于“两高资”项目,项目能够满足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符合大气环境质量底线。(2)水环境质量底线项目所在区域为龙门街道控制单元,管控分区编码为YS3714262220028,为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根据管控要求,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禁止新建、改扩建不
1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禁止建设加剧环境质量超标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区和建制镇应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同时,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区建设全部按照雨污分流实施,推进老城区旧有市政雨污管网的雨污分流城镇排水系统改造建设。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封盖导流、清淤疏浚、生态修更等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项目不属于上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符合水环境质量底线。(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13、,不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项目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满足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的要求。3.与“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1)能源资源利用上线结合各控制单元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分析提出能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在人口密集、污染排放强度高的区域优先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作为重点管控区,面积约460.63kn?,其余作为一般管控区。根据管控要求,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逐步
14、取缔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炉,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生产过程使用电加热,因此项目符合能源资源利用上线。(2)水资源利用上线坚持“四水四定”原则,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水资源双控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明确控制目标。控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和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水审查,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把关;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德州
15、全市属于地下水超采区,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除居民生活用水与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取用地下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实行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加强超采地区地下水监测和治理,推动实现地下水水位回升。项目不开采地下水,用水为自来水管网提供,且项目新鲜水用量较少,满足管控要求,符合水资源利用上线。(3)土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耕地和基础设施发展用地,不会影响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目标,因此项目符合土地资源利用上线。(4)岸线
16、资源管控德州市纳入生态环境分类管控岸线涉及徒骇河、马颊河以及德惠新河的岸线。项目不涉及管控岸线。符合管控要求。4、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表1-3项目与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符合性分析控度管维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间局束空布约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
17、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填埋场除外,但应符合相应规划)。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己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不属于左侧所列禁止开发建设的项目,符合要求
18、。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改设、扩建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
19、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项目不属于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项目,符合要求。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山东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
20、。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
21、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
22、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用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
23、、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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