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救济分析研究 金融学管理专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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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Pts21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1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与基本权利2(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特殊性2(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3二、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4(一)金融消费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4(二)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的不完善6(三)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不完善6三、域外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借鉴7(一)英美法系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7(二)大陆法系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8四、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的完善8(一)完善金融消费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8(二)完善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9(三)完善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10参考文献比较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救济摘要金融消费者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有必要对金融消费提供
2、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保护。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不足、独立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与仲裁制度不完善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诉讼制度和补偿制度也不完善等问题,因而有必要分析、比较域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救济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制度和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权利救济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制度;补偿制度AbstractFinancialconsumershavedifferentcharacteristicsthanordinaryconsumers,soitisnecessar
3、ytoprovidefinancialprotectionwithdifferentprotectionfromgeneralconsumers.BecauseofChinasfinancialconsumersreliefsystemoffinancialinstitutionsinternal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isnotperfect,theroleofindustryassociations,lackofindependentthirdparty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darbitrationsystemisimperfe
4、ctandtheprotectionofthelitigationsystemandthecompensationsystemoffinancialconsumersisimperfect,soitisnecessarytoanalyzeandcomparetheforeign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reliefsystemonthebasisofimprovingthefinancialconsumerofChina,snonlitigationdisputeresolutionmechanism,litigationsystemandcompensations
5、ystem,toestablishadiversifiedreliefsystem,safeguardthelegitimateinterestsOffinancialconsumers.KeywordsjFinancialConsumer;RightRelief;DisputeResolutionSystem;CompensationSystem.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经济持续发展,金融活动广泛渗入人们的生活,金融市场也处于不断繁荣的上升期,金融消费者的数量越来越多,和传统的消费者有所不同,这类在金融领域活跃的消费者有其特殊性,正因为这种特殊性,与其相关的权益保护法也必须是有针对性的
6、,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以金融消费者为主体的特殊法律,实践中经常发生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在金融领域法律缺失、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完善纠纷解决制度和补偿制度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救济,以此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与基本权利(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特殊性1.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现已被广泛知晓使用,一些发达国家上世纪末就开始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称谓了。“作为金融统一监管机制的摹本,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消费者成为立法明确定义的保护对象的开创”。国外对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立法状况主要有两种:其一
7、,以日本为例,在日本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何为金融消费者,即处于资讯弱势的一方。不难看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你不具备金融知识和相关技能并处于弱势,均受该法保护。其二,美国立法未明确定义金融消费者,而是建立一种信息披露制度以此来保护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参与者。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相关立法起步晚,没有建立完善、系统的立法体系。何为金融消费者,其内涵、外延等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争议:(1)法人是否可以成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将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区分,而是在专业投资者和传统的消费者之间应直接实行一个动态的转化,就算你是法人,如果你
8、专业能力并不是很强,也应划为一般金融消费者的范畴;还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的主体应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他认为法人拥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因而法律并不需要给予法人太多的特殊保护;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基于非营业目的而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2)关于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投资者属于金融消费者,只不过具有专业性;另有人认为“只要非出于贸易、商业或职业目的的投资者应都可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围”;(3)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就这一问题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在金融交易过程中,解决好“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问题才能科学界定金融消费者。另有
9、学者认为,交易过程中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弱势地位就是判断金融消费者的标准。分析总结以上观点,笔者为金融消费者下了一个简单的定义:“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由于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金融消费的特殊性金融消费和传统消费不同,传统消费以客观实在的商品为标的,而金融产品是信息的结合,相对于传统消费而言,是更高层次的消费,有其特殊性,基于这种和传统消费不同的特征,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也享有独特地位,若是准用保护传统消费者的基本法律来保护他们,根本无法针对金融消费者特殊性,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1)主体固定性。金融交易主要介于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
10、金融机构这一-主体十分特殊,只在金融交易中才存在。传统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一个平等地位,消费者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用于生活消费,并且有自主选择、辨别合适商品的能力。(2)行为技术性。金融交易中存贷款、投资、购买股票等金融交易行为都需要专业分析,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不同的业务领域业务规则不同,侧重点也都不同,金融产品种类多,消费者需要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和能力,对自身要购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有很强的理解力。(3)内容信息化,标的无形性。这两个特征极大程度导致了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金融产品是信息的大集合,具有复杂性、无形性等特征。金融消费者并不能直观感知交易商品的好坏,金融交易中消费者
11、一般只能依据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来做出选择,所以经常会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泥潭之中。(4)交易电子化。处于“互联网+”的大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金融交易电子化,证券业也可以网络交易,网上支付也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大部分电子化交易系统都是经营者进行开发和应用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经营者掌握着大数据的管理,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所以会导致信息不对称。(5)交易过程的高度劝诱性。经济的发展带动“两位一端”等媒体的发展,金融机构借助各式的媒体对自己经营的产品进行高度宣传,过分夸大宣传对金融消费者的理性选择造成了影响,再加上欠缺专业知识,金融消费者经常会脱离“自主消费”
12、陷入“被消费”,过分依靠金融机构的劝诱行为,容易引起不平等交易。(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所谓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指的是消费者在金融市场领域内可以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而作为金融经营机构一方应该相应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为保障”。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学术界存在很多版本,有学者主张7权利说、也有学者主张9权利说、还有学者提出16权利说。虽然观点不同,但是都有重合之处,着重强调金融消费者特殊权利的同时,大多数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一般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所以自然而然就提到很多一般消费者都享有的权利,例如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求偿求助权等,这些权利一般消费者也都享有,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
13、者,自然享有一般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如果不能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规定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在今后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救济时,也就很难做到有针对性、切实高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笔者在这里仅列举只有金融消费者才享有的特殊权利以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1.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样受到保护,实践中,财产安全权在金融交易中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经营者少计利息或赔偿金而导致消费者资金遭受损失;ATM机取出假币等。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资金不得被随意挪用,然而以上这些事例都侵害了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2 .金融消费隐私权金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现象在银行业较为集中,首先是客户信息收集范围
14、过大,很多与业务关联度不高;其次是客户存款、信用卡办理、购买股票过程中信息保护存在隐患,出现存款冒领、密码泄露、股票卖出的现象;最后是金融机构在业务外包过程中存在泄密现象。3 .金融知识获取权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有权知晓金融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相关信息。有些消费者在办理存贷款业务时,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而导致消费者不能做出自主判断。4 .享受金融服务权金融消费者均有权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中购买金融产品,并且金融机构也必须无条件答应消费者理财、咨询等业务范围内的要求。实践中存在一些金融服务者由于自身原因,窗口员工态度恶劣而导致消费者不能办理好业务的
15、情形,这些都侵害了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二、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金融领域内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一般是经济上遭受损失,如果对金融消费者权利造成侵害的金融机构有能力进行赔偿,一般通过纠纷解决机制即通过非诉讼或诉讼的途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救济,但如果侵害方丧失偿付能力,就需要发挥补偿制度的作用。只有完善的、多元化的救济制度才能将消费者的损失降到最低,然而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仍是以传统的法院诉讼占据主导地位,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救济制度,导致金融消费者权利受侵害时不能择优救济。(一)金融消费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非诉讼解决机制又称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简称ADR),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本可
16、以优先选择非诉讼程序进行解决,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从而节省维权成本,然而我国非诉讼制度缺失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很大影响。1 .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西方发达国家在处理投诉方面基本上都首选内部解决的方式,如双方未能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才诉诸外部程序处理”。金融交易时,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据和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寻求赔偿,金融机构是该场交易的主体,具有专业性,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纠纷解决机制是最合适的。我国金融行业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虽然很多金融机构设立了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就投诉受理标准、投诉处理时限等内容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太过随意,
17、缺少服务精神,并未取得实际效果。同时由于金融消费者先天处于弱势地位,金融机构太过强势,消费者对待金融机构往往不会太过信任。2 .行业协会没有发挥自身作用金融行业协会的成立主要为了维护成员利益,纠纷解决并不是其主要宗旨。证券业协会只有一套非透明信访制度,并不具有专门性,纠纷解决制度并不严格;银行业协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没有明确的职责,只侧重于监管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纠纷效率低下;而保险行业业务复杂,并且从业人员门槛相对较低,对于纠纷的出现保监会还没有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法。3 .独立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尚未设立专门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机构,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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