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3〕4号).docx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3〕4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3〕4号).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3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宁区关于加快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全面深化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支持新方式,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培育未来创新产业,聚力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示范区
2、,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8号)、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苏研院20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江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对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江宁区、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按照2:1比例共同设立江宁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3亿元,区财政(含园区财政)同步设立“拨投结合”保障资金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包括我区主导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实验室技术熟化度不够
3、高、暂无社会资本参与,但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已突破技术攻关的重点难点,并对其实现产业化有积极预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重点专项立项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拨投结合”,是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期以科技计划项目方式拨入一定财政支持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第二章管理架构第五条成立区“拨投结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办、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才集团、江宁开发区、麒麟科创园、江宁高新区、汤山度假区、滨江开发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
4、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省产研院区域部主任兼任。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调整、终止、退出等事宜;负责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事一议”政策。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要求,统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推进各项合作,负责协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等。第三章支持领域范围和标准第八条项目主体落户在江宁区,非企业主体的项目需注册为企业。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省产研院项目经理的聘请条件,项目团队分工合理,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企业
5、管理能力。(二)核心技术具有先进性,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清晰、可依法取得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三)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商业模式清晰,财务预算合理。(四)项目团队应在江宁区注册成立以团队持大股的多元投入机制的企业法人。第十条单个项目江宁区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100O万元;对原创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可填补国内空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项目团队投入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扶持资金的30%。对落地江宁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省产研院、江宁区财政、落地园区财政原则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京市 江宁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科技成果 转化 项目 结合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政规发 2023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00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