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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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我市铸造产业布局,推动铸造产业向集聚化、绿色化发展,助推我市铸造产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参照工业和佶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先行先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范围内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
2、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企业搬迁改造退城入园项目及依托现有高炉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改进工艺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进行产能置换。第三条用于置换的产能,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法合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政府明确要求退城入园搬迁拆除的除外),均不得用于置换。第四条产能置换由产能交易双方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转让协议、产能置换方案等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向市工信部门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第五条市工信部门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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