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从主”计税方法的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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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操混合销售从主计税方法的选择一项销售行为认定为混合销售以后,如何判断为主和选择从主适用税率的问题,一直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难题。目前,既有按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经营主业确认的,也有按税务登记的主营业务或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确认的;既有按年销售额占比选择从主”的,也有按单笔销售额占比选择从主的。然而每个方法都存在着问题和不足,权衡利弊,笔者主张按单笔销售额占比的方法判断与选择从主,不仅简便易行,而且更符合经济实质,其存在的套利问题,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出台混合销售反避税规定加以解决。一、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2、,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J第三款明确: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基本沿袭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即: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
3、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条第二款明确: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2019年11月27日公布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虽然没有出现混合销售字眼,但是实质上延续了“混合销售从主纳税的理念,在第二十七条提出了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立法意见。那么,如何判断为主”呢?怎样选择从主呢?在以往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部门对为主从主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这不仅容易引发税务局
4、执法风险,也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二、选择与分析(一)按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主业从主针对混合销售如何从主计税的确定,各地税务局解答最多的是“按企业经营的主业判定,如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原大连市国税局等均作出了类似答复。企业经营的主业,即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通常被各地税务局选择第一个经营项目来确定是以销售货物还是以销售服务为主,这样可以方便税企双方界定混合销售适用税率。但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通常范围很广,有的甚至横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尤其是2019年3月1日起全国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国家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不限制类别,不限制字数,在实际经营中不一定以第一序位的经营项目为主
5、业,而且许多企业的主业也不只是一个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笫三条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J因此,笔者认为,营业执照经营范
6、围登记只是解决企业经营范围的合法性问题,经营项目排序与纳税没有必然关系,不然,纳税人都把适用低税率的业务登记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首项了。因此,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项目排序确定主业缺乏依据,有违实质性原则,会带来税收风险。(二)按税务登记的主营业务从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X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因此,按税务登记证记载的主营项目似乎也成为实务中主业选择的一个标准。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当经营范
7、围有变更时,也是先变更工商登记,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因此,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是一致的,税务机关通常根据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来确认企业的业务类型和业务模式,并实施纳税鉴定,对企业应该缴纳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方式等进行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分主营兼营,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实际上也没有严格的主营和兼营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曾经作出“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8、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的规定,但该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全文废止。因此,按税务登记主营业务从主计税缺乏政策法规依据,且同样存在按营业执照经营主业从主”计税的弊端。(三)按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从主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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