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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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保障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
2、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乐政发(2022)26号)等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乐清市滨江新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第二条实施主体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指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第三条拆迁补偿原则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建筑或者土地,由相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确权登记的,按照可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经认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残值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处理,不予补偿和安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一律按照原有房屋的使用功能认定。第四条评估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被拆迁人房屋建筑物残值做出评定,参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乐政发(2016)21号)执行。第二章补偿方式和标准第五条拆迁补偿方式采用货币化、乐清市域商品房房票和
4、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对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及其他特殊用房等拆迁补偿事项,由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处理。第六条建筑面积置换标准(一)四层以下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的4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二)五层及以上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三)已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简易房(厕所、猪舍、柴基等)按照其合法占地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四)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实际存在且仍在使用的未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三基(厕
5、所基、猪栏基和稻草基)进行审核,并在所在村宣传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其占地面积的07倍标准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第七条货币化安置(一)货币化权益金额=安置面积X货币化安置基准价+房屋建筑物残值。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拆除的,给予奖励应置换建筑面积的15%(违法建筑认定可确权登记的部分不予奖励),逾期未签约腾空的不予奖励。(-)安置面积=应置换建筑面积+按期签约奖励。(三)应置换建筑面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筑面积置换标准计算。(四)货币化安置基准价。由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地理位置、土地价值、相邻区域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等综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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