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原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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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1号令)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举办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体育赛事活动。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办赛主体,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优
2、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第四条甘肃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全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
3、义务和责任分工,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各项安全措施。参赛方(参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体育职业道德,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第六条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一)国家体育总局、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及综合性运动会;(二)省体育局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及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三)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主导并联合省体育局共同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四)受邀参与的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第七条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4、和省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三)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并联合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及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第八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九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市(州)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外事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提前30日报省体育局,并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办意见,省体育局协助申办。参加
5、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第十条申办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或承办其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办赛主体应在赛事活动举办前30日向省体育局报备,并抄送省级体育协会。第十一条申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现行的申办办法执行,报省体育局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申办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主办的单项体育赛事活动,符合条件的办赛主体均可参与申办,须经省体育局业务处(室)、省体育总会秘书处审核,报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十二条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等工作由省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具备承接赛事活动审核工作条件的省体育局
6、直属单位和单项运动协会,经省体育局授权后可开展相关赛事活动的审核工作。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体育局(含内设机构)、省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需要省体育局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申办者应在赛事活动举办2个月前提出申请。省体育局承办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送;无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省辖区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甘肃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报批办事指南有关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
7、事活动的,应经省体育局批准,并报省公安厅备案。第十四条除第九、十、十一条所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外,省体育局对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必须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批环节,减少会签部门,不断优化服务。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体育、公安、应急、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和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办赛主体应按照属地原则和办赛规模,应当提前30日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备案信息开展监管和提供协调服务。举办参
8、赛人数5000人及以上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向省体育局备案;举办参赛人数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举办参赛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推动赛事活动信息公开透明。第十六条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赛事活动名称、组织机构、参赛对象及比赛场地等基本情况;(二)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三)经费来源和预算说明;(四)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和包含“熔断机制的应急处置预案;
9、(五)安全承诺函。第十七条省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甘肃”“甘肃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举办地域、赛事活动项目内容相符;(二)与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冒用其他组织或个人定期举办赛事活动的名称;(五)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七)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规范使用“
10、一带一路”“丝绸之路”“国际友好城市”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三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第十八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国家体育总局等七部门公布。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潜水、航空运动、登山、攀岩、滑雪登山和汽车、摩托车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第十九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向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11、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赛事活动组织方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包含“熔断”机制的应急处置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作
12、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三)实地核查情况;(四)批准情况。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者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取消手续。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第二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地方体育行政
13、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第二十四条地方体育部门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评估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加强业务指导,进行人员培训,全程跟踪指导,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确保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二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第二十六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14、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其中担任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长原则上应具备国家级及以上资质;(三)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四)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防疫、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五)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要求其提供符合参加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六)搏击类体育运动项目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赛事活动必须配备具有合格资质的裁判员及救护人员,通过合理设置参赛条件、竞赛安排、救护措
15、施等确保安全;(七)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举行前30日,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活动基本信息;(八)保障参赛各方人员的信息安全,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九)对妨碍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十)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三)审核体育赛事活动中的广告和宣传内容;(十二)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地方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
16、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第二十八条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须进行赛前风险研判,明确启动“熔断机制的条件和情形,制定含有“熔断”机制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预案。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
17、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五)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办赛主体在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立即向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办赛主体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启动熔断机制后,办赛主体和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发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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