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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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规(202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城市养犬管理实行市区分级、部门分责、养犬人自觉、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授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召集,市财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
2、管、卫生健康、房产管理、园林绿化、城乡建设、商务、民宗、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参加,统筹协调养犬管理工作。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全市养犬管理相关政策、考核标准、联动机制等事项;(二)通报养犬管理工作情况;(三)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四)组织开展养犬管理成效评估等工作;(五)组织城市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文明宣传等多部门参与的合作性工作,督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的具体工作:(一)监督检查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二)督促涉犬违法行为的巡查和行
3、政处罚等工作,监督处理涉犬投诉、信访、无主犬捕捉、犬只尸体收集、犬只涉疫处置等工作;(三)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四)应用市级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配套管理机制;(五)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的重点工作范畴,加强财政经费保障和职能监督机制,发挥舆论导向和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广泛开展文明养犬志愿服务及宣传教育等活动,营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浓厚氛围。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标准及政策措施;(二)负责市级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三
4、)指导督促各区职能部门开展养犬登记、发证、变更、注销、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等工作;(四)指导监督犬只收容留检所做好犬只收容、领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犬只救助场所犬只的规范管理等工作;(五)牵头开展执法检查、管理考核等工作,指导组织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等活动。第六条涉犬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和文明养犬宣传等工作:(一)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犬吠扰民、犬只伤人、携犬出户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束犬绳(链)牵领、伪造冒用养犬登记证、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及时将涉及条例的执法数据汇集至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二)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
5、和疫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及时将涉及条例的执法数据汇集至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活动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需许可审批的犬只经营性活动行为,及时将涉及条例的执法数据汇集至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感染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及处理工作,收集提供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使用情况并及时将疫苗注射数据汇集至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六)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养犬监管等工作。(七)城乡建设部门和土地收储
6、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和已收储移交土地范围内的养犬监管等工作。(八)民族与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监管等工作。(九)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十)商务部门负责科学合理布局犬只集中经营场所及场所布点、搬迁等协调工作。(十一)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园区范围内的养犬监管等工作。(十二)长途客运站、机场、船运码头等交通运输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候车船(机)室、停车船(机)场等公共空间的犬只活动。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犬只日常网格化管理,落实养犬普查、无主犬捕捉、无主犬尸体收集转运、文明养犬志愿服务与
7、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养犬管理工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调涉犬纠纷,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依法登记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设立文明养犬宣传服务站点,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志愿服务与宣传教育等活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管理和服务区内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按照第九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无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履行前款内容。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下列行为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一)发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犬只外出未束1.5米以下绳(链)、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等行为,向公安机
8、关报告。(二)发现饲养禁养犬、超数量养犬、占用建筑物共有空间养犬、未依法登记养犬等行为,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三)发现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或发现疑似狂犬病犬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鼓楼区和台江区向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四)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需许可审批的犬只经营性活动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公共场所、商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犬只活动管理、文明养犬宣传等工作。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从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证照核查、执法检查等工作,自觉出示养犬
9、登记证,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谐养犬。第二章养犬登记与注销第十二条本市六城区的养犬人可以通过以下之一途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一)直接登录或通过闽政通、福州市人民政府公众号、e福州及其他公布的线上渠道转接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犬类准养证核发(福州)”事项进行申请;(二)前往六城区的政务服务窗口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指导协助养犬人线上申请养犬登记。第十三条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福州养犬登记申请表(省网上办事大厅下载);(二)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三)与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一致的犬只
10、近期头部正面、全身侧面彩色照片;(四)自然人申请养犬的,还需提供:1.符合要求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或外籍人员护照等显示申请人基本信息的内页原件照片;2.犬只饲养地点为六城区范围内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的房屋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人为饲养地点不动产权利人的,应提供其中任一种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含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契、自然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应提供管理单位住房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
11、明原件或复印件;(2)申请人非饲养地点不动产权利人的,除应提供上述第(1)目材料外,还需提供含有房屋所有权基本信息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五)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申请养犬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六)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颁发电子版福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城市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一)发现申请人提供虚
12、假申请材料的;(二)条例施行六十日后,同一自然人或同一饲养地址申请登记的犬只数量超过限养数量的;(三)申请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四)申请人有遗弃犬只记录、被没收犬只记录、三年内因养犬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五)申请饲养的犬只已登记且未注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重新获取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经动物诊疗机构录入新的免疫信息、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准予延续养犬登记证有效期。第十七条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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