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泗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洪政规发〔2023〕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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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关于印发泗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洪政规发202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泗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泗洪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泗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
2、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当次
3、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第四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小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循“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权益”的原则依法商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第五条被征地农
4、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征地报批前,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财政部门出具征地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情况证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县人力资源和社
5、会保障部门比对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审核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县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用于抵缴的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同步将公告内容告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社会保障资金到账情况,根据报审材料确定的保障对象名单,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确认、个人分账户建立、记账与管理、保费代缴退返和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与被征地农民签订社会保障协议
6、,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本人是否同意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第七条按照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实行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互通。第二章安置人员名单产生第八条安置人员名单产生应结合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延包人员确权系统中成员数据库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确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保障)的人员不得再次列入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征地报批、批准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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