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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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安全生产法自我介绍。受业主项目部委托和诸位浅谈一下新安全生产法。一、新安全生产法的由来2014年8月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口起施行。(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口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新安全生产法较老安全生产法突出重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核心内容: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是经过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修改后的2014年修订版,新法经过五十多项的修改,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以及违法惩处的力度。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共114条,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以下简单介绍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2014修订)较老版本突出的重点:(一)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3、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4、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
5、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
6、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7、以罚款: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解读:1、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1)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2)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3)新
8、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4)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5)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2、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1)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2)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9、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3)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4)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3、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1)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2)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4)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10、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5)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4、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1)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2)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3)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5)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6)
11、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5、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1)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2)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3)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4)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总之,差别相当大,对于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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