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新能源复合风管、通风设备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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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轨道交通新能源复合风管、通风设备及配件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山东中鸿信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9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40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6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7六、结论72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规划图附图3、德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图附图4、项目车间平面布置图附图5、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6、项目车间现状图附件:附件1、委托书附件2、立项文件附件3、租赁合同附件4、营业执照附件
2、5、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批意见附件6、油漆成分报告附件7、总量确认书附件8、承诺书(建设单位承诺书、环评编制单位承诺书)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轨道交通新能源复合风管、通风设备及配件项目项目代码2311-371426-89-03-26616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S323和南园路交叉口路东地理坐标(116度27分57.599秒,37度11分34.80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462风机、风扇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69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
3、质0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日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2311-371426-89-03-266161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山)1600(占地面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审批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槐荫工业园区等设立为省级开发区的通知(鲁政字20067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
4、价文件名称: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名称及文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234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开发区概况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前身为平原龙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06年3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现名,审核面积4平方公里。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0年1月出具了关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1024号),规划面积18.20平方公里。根据区域发展现状和发展目标,重
5、新组织编制了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规划面积27.5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东三环路、南至平尹公路、西至福源北路、北至北三环路。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医药、新材料产业;辅助产业为食品加工、酒制造。(2)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234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项目与关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符合性一览表序号区域环评批复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1规划内容概述根据区域发展现状和发展目标,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发
6、展规划(20202035年),规划面积27.5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东三环路南至平尹公路、西至福源北路、北至北三环路。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医药、新材料产业;辅助产业为食品加工、酒制造。发展目标。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规划近期2025年工业总产值286亿元,工业增加值85.8亿元;远期2035年工业总产值614亿元,工业增加值227.2亿元。(四)总体布局。根据产业发展定位,结合现状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形成“四类五区”,包括:一处商业服务业片区、两处机械制造产业片区、一处新材料产业片区、一处医药产业片区。本项目位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S323和南园路交叉口路东,位于规划
7、范围内。本项目为机械制造行业,符合产业定位符合2给排水加快推进平原县自来水公司城区水厂扩容和第二供水厂工程建设,完善开发区供水管网,逐步减少开发区内自备水井数本项目用水由供水管网提供,不开采地下水;项目生活污水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量。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应优先使用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减少地下水开采。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平原中设水务有限公司处理。3供热配合相关部门优化完善区域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加快开发区供热管网建设,位于供热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除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时,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本项目生产上不用热。符合4固体废物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强化工业
8、企业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及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固废包括金属下角料、焊渣、布袋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危废包括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废漆桶、漆渣、废液压油危废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符合5废气结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方案、减排任务等制定开发区污染物减排方案并认真落实。对涉及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入区项目,依法依规落实污染物替代要求。大力推进企业VOCs治理,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或无组织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建立完善全过程控制体系,实现全流程、全环节达标排放。复合工序产生的VOCS和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VO
9、Cs,二甲苯)经集气罩收集由一套“水帘+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符合6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强化企业-开发区-平原县政府环境管理联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指导入区企业制定相应的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加强开发区及相关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及监测能力建设。对开发区内停产或破产污染企业,实施风险排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对环境产生直接或次生环境污染。项目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减少对环境产生直接或次生环境污染。符合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根据国家发展
10、和改革委员2019年8月27日第29号令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本项目不在鼓励、限制、淘汰类之内,为允许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已通过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备案号为2311-371426-89-03-266161o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及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的通知(德环委办字20238号文)中的有关内容,分析本项目“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具体分析如下: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管控a.与生态保护红线的
11、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S323和南园路交叉口路东,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有6处。表2平原县生态保护红线信息表序号编号生态保护红线面积(km2)1YS3714261110021德州鲁北平原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3.772YS3714821110022德州马减竖河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3.393YS3714821110023德州平原马颊河地方级湿地公园9.614YS3714821110024龙门水库1.275YS3714821110025鲁西北平原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0.016YS3714821110026马颊河1.48本项目未包含在上述生态红线图范围内,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龙门水库
12、(YS3714821110024),本项目位于该红线区东侧6.60km,本项目不在红线范围内。b.一般生态空间本项目位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S323和南园路交叉口路东,未包含在一般生态空间范围内。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a.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本项目位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S323和南园路交叉口路东,为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项目(含表面涂装),主要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VOCs.二甲苯。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无组织排放浓
13、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二甲苯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金属制品业(C33)“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废气车间外Im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标准。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可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常规污染物PMI0、PM
14、25年评价指标出现超标现象。故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本项目生产中排放的大气污染因子包括颗粒物、VOCs,项目设置封闭式的生产车间,生产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并按双倍替代的原则,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总量控制指标。因此,本项目的建设运行对当地大气环境功能影响相对较小。b.水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本项目位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S323和南园路交叉口路东,属于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本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平原中设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因此,本项目对区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影响较小。c.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本项目
15、属于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单元,占地为工业用地,对土壤影响轻微。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本项目生产上不需要热源,用水由城市供水管网提供,不开采地下水,用水量较少。项目资源消耗较少,不会对当地的资源供应产生明显的影响,所用原辅料中不涉及原煤等能源消耗。因此,本项目建设不会触及当地资源分配的上线,项目建设在资源利用上合理。生态环境准入要求A、总则符合性分析:表3与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要求符合性分析表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止汗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
16、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填埋场除外,但应符合相应规划)。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
17、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已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属于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项目(含表面涂装),不属于禁止开发建设的项目。空间布局约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
18、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改设、扩建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项目位于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不位于前述敏感区域内,不属于限制开发建设
19、的项目。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山东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
20、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
21、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
22、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
23、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德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空间布局约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工业项目限制开发建设的要求:1、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新增污染物原则上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按鲁环发2019132号要求执行),确保增产减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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