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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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厅规(2023)7号)各市(地)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对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附件: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
2、织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政府主导、服务三农”方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构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平台。第五条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相关规定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第六条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3、规章规定,确保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畅通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渠道,不得搞区域分割和市场封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机制,实行全省统一的平台联网、交易规则、交易监督和服务标准,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分级管理、上下贯通、一体运营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及主要职责包括:省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在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总体设计、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的指导培训、政策宣传、产品创新;负责与各地合作或联合开展一体运营,发展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等工作。配合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交易操作
4、流程、交易文本和行业标准规范工作。市、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政策法规和推动交易业务规范化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审核、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结算、交易鉴证、交易档案管理、交易业务培训等工作。乡(镇)级农经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理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咨询指导、材料申报核查、交易信息录入审核,组织交易活动和交易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内拟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提供证明材料,受理对意向方现场查验交易项目与咨询服务,负责集体成交项目合同签订和办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项目交接登记等工作。第三章交易主体与范围第八条农村产
5、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依法参与农村集体项目采购的采购人和意向供应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企业、自然人等。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一)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二)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和其他未利用地等;(三)农户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四)农村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五)农村生产设施设备、林权交易;(六)农村集体项目采购(工程建设类、货物类及服务类);(七)生产资料及物资供
6、应、农产品交易;(八)农村生物性资产及农村碳汇交易;(九)涉及农村集体占补平衡交易;(十)各级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涉农交易和其他涉农交易、托管、金融服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做限制的各类涉农产权,均可以进场交易。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实行分级交易,根据交易项目品种、交易金额、面积规模分别进入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农村集体资产单笔交易额和以农村集体资金为主的采购项目单笔采购额在15万元(含)以上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等单笔50亩(含)以上的可在省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交易。第四章交易程序与方式第十一条出让方申请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材
7、料):(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二)农村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五)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书面材料;(六)产权需要进行评估的,应提供资产资源评估报告;(七)出让方拟定成交项目合同书(文本);(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让方应对产权交易项目设置保证金。第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出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及农村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及农村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可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打印。第十四条
8、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对出让方所提交产权项目资料进行程序性和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档确认权属。第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信息审核通过后,将交易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按照公告要求网上报名。第十六条意向受让方按照出让方设定的金额缴纳保证金至交易机构,并提交相关材料。采取竞价方式的保证金不低于标的底价的10%,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成交后未中标人的保证金由交易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有异常交易的除外。第十七条交易成功后,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并进行资金结算。第十八条完成项目交易结算程序,受理农村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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