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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
2、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学校职责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
3、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第四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第十一条协调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二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
4、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第十三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四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第十六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一)由学校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
5、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第十七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佣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第十八条校内单位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审批。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第十九条校外企事业单位、
6、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第二十条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第六章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申请表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第二十二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第二十三条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7、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通知被录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勤工助学条件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新的岗位要求进行适当调剂或让其待岗或参加岗前培训。第二十六条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第七章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第二十七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学习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资
8、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八条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酬金,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第二十九条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院也应委派专人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第三十条校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30日(周末顺延至下周一)下午4:00前将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和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寒暑假、节假日上岗的,用工单位应在学生正式上课一周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
9、心核实无误后,据此发放报酬。校内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为每小时8元。学校对工作成绩较为突出的学生可以适当奖励。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报酬由对方按协议付给。第八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三十三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人选。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双方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三十五条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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