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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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贫困群众就医困难,帮助贫困群众病有所医,医有所救,根据社会救助条例、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实施,具体情况如下: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
2、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政策制度;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审核拨付,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卫计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区监察委、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规范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
3、象的受理、入户调查和审核上报工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由相关保险公司负责。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各行业系统医疗救助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第二章救助原则第四条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二)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S)属地管理,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四)“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具有辖区常住户籍,包括以下对象:(一)城乡特困供养人
4、员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患大病经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医疗费用仍无力负担的;(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低保标准的150%)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因患大病经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中的合规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者(不含门槛费500元);(S)在扶贫攻坚阶段,对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不再按比例进行救助,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政策全部兜底解决。对于属于建档立卡贫
5、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四)其他有特殊情况需救助的对象(1)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中的在校大学生,因病在本人原户籍所在地医院住院后,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的;(2)新生儿随母参保(参合)报销医保,父母是低保对象,孩子还未享受低保而因病住院产生的费用;(3)低收入家庭收入超标(1500元以下),但治疗费用巨大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自负合规费用达到30000元以上,包括30000元)。(4)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参合(参保)的,按照扣除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应支付的金额(居民(职工)扣除总费用的70%,新农合扣除总费用的50
6、%)后,再计算其自负部分的合规费用,合规费用无法剔除的则按分段比例予以救助;第六条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一站式、重特大、档案审批),门诊救助、资助参保参合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第七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一)因工伤、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杀、违法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S)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四)正常生育、引产、流产、宫外孕等费用;(五)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六)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
7、项目费用;(七)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第四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八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因其家庭困难仍然难以负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根据其家庭收入状况,实行分类、分段的方式按比例救助。(一)一站式、档案救助(1)城乡低保对象执行一类救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在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如个人合规费用医保报销凭证无法扣除,则个人自负部分剔除10%不合规费用,剩余部分500元以上按以下比例分段予以救助:个人
8、承担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70%比例救助;超出5000元一10000元的,按60%比例救助;超出IOOOo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属少年儿童(14周岁以下)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如本年度发生的大病保险补偿费用未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的则在次年救助限额中扣减。城乡特困人员实行零起付,在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如个人合规费用医保报销凭证无法扣除,则个人自负部分剔除10%不合规费用,剩余医疗费用按90%比例救助。如本年度发生的大病保险补偿费用未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的则在次年救
9、助限额中扣减。(2)城乡低收入家庭执行二类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在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费用,如个人合规费用医保报销凭证无法扣除,则个人自负费用剔除15%作为不合规费用,剩余医疗费用超出3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含门槛费500元),按以下比例分段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下,按超出部分的60%比例救助;超出5000元一IOooO元的,按50%比例救助;超出IOooo元以上的,按4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IOOOO元,属少年儿童(14周岁以下)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如本年度发生的大病保险补偿费用未在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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