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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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安全协调与和谐,为学生们创建整洁、卫生、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实现学生公寓的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宿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阵地。要本着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第三条充分发挥学生个人和群体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定期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学生监督。第二章学生入住管理第四条为便于学校和
2、学院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我院在籍全日制学习学生原则上一律入住学院指定的学生公寓。第五条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走读:1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其家庭有固定的住宅且距离学校两公里以内;2 .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便住校集体生活的。第六条学生申请走读需履行如下手续:1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2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家庭详细住址证明、残疾及疾病证明等);3 .由办学单位初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办学单位具体办理并备案。第七条学生凭住宿通知单入住公寓,应按时缴纳住宿费,标准由学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第八条学生入住由各办学单位负责安排具体房间,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个人不得转让学
3、生宿舍床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的同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办学单位进行统一调整、备案。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留宿异性。第十条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要到所在楼栋验收财产、结清水电费用、交房间钥匙后方可离校。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内不准使用热得快、电炉、水煮器等电热生活器具;不准私接电线;不准烧水做假;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点蜡烛、焚烧物品等。第十二条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管理室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校内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管理室登记方能进入。第十三条公寓按时开、关大门,公寓闭门后因特殊
4、情况要外出的,需向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登记;不按时归寝者,要主动向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第十四条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第十五条不在公寓墙壁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校、学院允许的张贴物;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各类商贩不得进入学生公寓。第十六条公寓内不许酗酒、行令划拳,禁止乱抛瓶罐等物,严禁滋事、打架。第十七条学生要勇于制止不良行为,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寝室必须反锁房门,关好窗户,寝室钥匙不得转让他人。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向管理员出示证件予以
5、登记方可外出。宿舍区内发现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第十八条学生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学生外出实习、实训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到管理室予以登记,并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第十九条学生宿舍发生治安案件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查处,公寓管理员负责协助配合工作。第二十条各办学单位要按学院规定安排学生参加公寓楼栋安全值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十一条爱护公寓内配备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如发现坏损和人为破坏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第四章水电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安全、节约、限时、定量、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供电。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水、电表分别实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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