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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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条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社会救助条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工作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适用本办O核对工作可向农村扶贫、司法援助、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和社会福利等领域拓展。第三条县政府社会救助
2、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核对报告。第四条核对工作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和逐级核对的原则,做到“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第五条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第二章核对职责第六条县民政局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县民政、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运、农牧、林业、卫计、统计、扶贫、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积金管理中心
3、、人行、保险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县核对机构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开展核对工作。县核对机构无法核对的事项,报同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批准后,提交市级核对机构协助比对。(一)县核对机构受本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委托,对县本级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单位;承担全县核对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工作;负责全县核对业务的指导和培训。(二)县核对机构受本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单位。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
4、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实证调查形式,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第三章核对内容第九条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但国家和省、市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除外。第十条户籍状况指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状况、婚姻登记状况、就业状况等。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
5、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劳动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二)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三)财产净收入是指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四)转移净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第十二条家庭财产指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
6、(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等。第十三条其他依法应由县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第四章认定指导标准第十四条核对对象家庭收入按以下指导标准认定:(一)工资性收入。城镇居民,按个人工作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和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同类行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同类行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同类行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二)经营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
7、地上年度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度平均出栏数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S)财产净收入。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四
8、)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费无法确定数额的,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核算办法进行核算。第十五条核对对象家庭财产按以下指导标准认定:(一)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二)房屋按照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承租人认定。房屋的价值依据同地段上年度二手房成交均价认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评估费用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自行承担。对共有产权按所有权比例分摊房屋价值。(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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