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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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公规(2024)1号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铁路公安处,机场公安分局,海关缉私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公安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天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内部治安保卫管理、人口管理、沿海边防管理、反恐等公安
2、行政执法领域的处罚裁量幅度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24年1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判定裁量幅度。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有效发挥行政处罚对维护社会行政管理秩序的作用,对于同一地区同一
3、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做出的处罚裁量应当基本均衡。第二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四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4、处罚。第五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cmiJc第六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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