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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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
2、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四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审核依据、流程等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管理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工作。各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本市基本医疗保
3、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核工作。第六条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各区医保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区分中心)开展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指导各区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的手工报销工作。各区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的审核工作。第七条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对本市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的联网医疗费用实施审核,以及围绕审核开展的宣传培训、医保诚信等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按病种、疾病诊断相关
4、分组(DRG)、按病种分值付费(DIP)、项目、床日、人头、定额、限额等多元复合付费方式的联网医疗费用的审核,并负责将审核结果汇总推送至市医保中心、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结算、考核、评价等工作。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目)等规定,规范诊疗服务行为,配合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工作,及时将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基本信息、诊疗信息、医疗收费信息等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对医保基金结算单据在申报前进行预审、自查,确保上传的信息真实准确。第十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
5、,优先实行联网结算。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H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初审、复审两级审核制度,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业务权限职责清晰,务环节相互制约监督,不相容岗位人员配置合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可组建审核裁量委员会,对审核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通过集体裁量,提升审核质量,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第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保障医保费用审核工作所需的经费、设备以及信息系统等工作需要。第四章联网审核第十四条市医保结算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上传的联网医疗费,通过智能审核、人工审核等多种方式及时实施审核。第十五条市医保结算中心应当健全审核流程。按照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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