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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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日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
2、力,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智慧蓉城建设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
3、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和自主加入、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市场主体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以及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并获得及时回应处理的权利。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创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和区
4、(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的协同联动,共同推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一)共建统一开放的区域市场环境,推进市场准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土地要素保障、融资便利、人力资源、创新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公用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业协会交流等方面的同城化;(二)共建高效便捷的区域政务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政务数据、政企沟通、公共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同城
5、化;(三)共建公平公正的区域法治环境,推进立法保障、监管执法、司法服务、法律服务、监督工作等方面的同城化。第七条本市依托智慧蓉城建设,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政务服务流程优化、监管执法模式创新、共享协作效率提高。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做法、形成新经验,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措施,在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其引
6、领示范作用。第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成效、经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加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情况的宣传推广。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
7、活动,不得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第十二条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市场主体开办流程。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税务办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等开办事项实行一窗受理、一表提交、一网通办、一次办结。依法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依法探索推行市场主体名称申报承诺制、基于标准化地址的住
8、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探索完善政府、银行间信息推送、联动办理机制,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银行账户开户。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一体化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常态化运行,实行市场主体异地登记注册。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市和区(市)县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跨区(市)县迁移服务措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市场主体自由迁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9、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探索优化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服务机制。第十六条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同步办理、一次办结。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注销相关许可证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一)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线上化、智能化、批量化融资对接服务;(二)推动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
10、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公共数据;(三)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构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扩大“蓉易贷”白名单覆盖范围;(四)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公司信用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六)其他融资引导措施。本市应当在前款规定融资引导措施范围内加强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的协同,共同促进区域内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化。第十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融资流程,提高融资效率
11、,降低融资成本:(一)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的融资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二)通过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三)优化对民营企业等的贷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四)加强与科技企业合作,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五)其他金融创新措施。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金融机构加强跨区域合作,创新开发适应同城化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第十九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金融服务,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12、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二)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三)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或者限制性条件;(四)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四川省、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发展改革、住建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
13、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并制定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不得限制市场主体依照规定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制,加强人才引进、流动、评价、培养、激励、保障等服务,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保障市场主体用工稳定,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完善和落实各类各层次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就业
14、服务资源,健全余缺调剂机制,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市场主体共享用工。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劳动维权联动处置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挥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中心作用。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联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推行人才资质互认共享。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和风险识别预警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性合规经营指南,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提出指导建议、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发送提示提醒、提供法律风险自测智能服务或者约谈等
15、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探索建立涉刑事案件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16、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跨区域、跨层级交易。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多部门协调联合监管机制,畅通在线投诉举报渠道。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跨区域交易、交易信息跨平台公开、评标专家库共用、异地评标和在线监督。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定期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
17、介服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第二十五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和费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实
18、现工程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全程网办、全域通办、并联办理。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则,选择中断供应的时段、方式,并按照规定事先通知使用人。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畅通对话沟通渠道,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行业调研、制定团体标准、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成德眉资行业协会商
19、会沟通交流互认。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技术交流、纠纷协调等服务。第二十七条本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进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推动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建设。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联
20、共享、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建立跨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二十八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务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清理力度,通过督促整改、责任追究、补偿救济以及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方式,纠正政务失信行为。第二十九条本市完善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机制,支持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引导组建知识产权基金,探索科研项目经费
21、制度改革,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促进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激励政策,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加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本市应当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科技创新合作,加强创新政策协同、创新资源共享、创新成果转化,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创新主体加强合作。第三十条本市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涉企优惠政策,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本市建
22、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在市场主体引进境外人才以及境外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等方面提供便利。合理布局外国人服务机构,健全国际化教育、医疗、养老、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配套。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永久会址等,支持新兴产业相关国际组织在本市创设或者落户。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口岸管理协调机制,按照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推行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申报容错等模式,提升通关效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用,推动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
23、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相关业务通过单一窗口办理,推进进出口企业、航空公司、货站各环节主体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口岸通关、物流一体化服务联动。实施政府补贴口岸基础操作服务,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依法探索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口岸、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服务规范监管,组织编制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等。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涉企应急救助机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稳定:(一)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制定应急预案;(二)组织评估突发
24、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安置等措施;(三)突发事件处置中临时征用企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四)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五)鼓励市场主体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六)因突发事件影响证照审批、延续、变更、换发等事项办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延期;(七)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本市助企纾困政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三章政务环境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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