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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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部署的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按照市安委会(扩大)会议部署安排,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清当前极其严峻的火灾形势,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通过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
2、行动,全面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切实将压力传递到基层单元,传导到社会末梢,推动压实最末端火灾防范责任,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二、整治范围(一)“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含校外培训机构)、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
3、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三、整治重点深刻汲取江西新余市力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南阳市重大火灾事故教训,集中整治以下重点问题:(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1 .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2 .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3 .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4 .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
4、进行。5 .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1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2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3 .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或未保持完好有效。4 .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舍管理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5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三)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1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5、。2 .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五)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瘫痪。三类重点整治场所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瘫痪。(六)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1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2 .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未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七)构成“三合一”“多合一”等合用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以及“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问题。各区、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风险隐患特点,进一步细化整治
6、重点。四、工作措施(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各区政府要发布三类重点场所整治通告,全面发动三类场所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要求场所责任人、管理人带队开展自查,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教育、民政、商务、文旅、卫健、住建、体育、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重点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三类场所消防检查要点,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大排查,查清本行业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其他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火灾风险特点,制定检查要点并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各行业部门要积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协助检查,杜绝以联合多部门检查形式代替本行业安全监管。各区要组织发动公安
7、派出所、消防工作站所、综合执法队伍等基层力量开展排查,对于难以整治的突出风险隐患,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对于单位(场所)能够自行整改的,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对于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硬起手腕,用足用好执法、舆论、信用监管等综合惩戒手段,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尤其对于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疏散通道占堵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要坚决打击整治
8、。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要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各区要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对于隐患问题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协调市级和当地主流媒体曝光,推动隐患整改。利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举报投诉渠道,落实相关奖励措施,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安全与单位职能、企业文化相融合,强化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要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畅
9、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宣传,引导居民自觉落实“三清三关工(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聚焦“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人员密集等三类重点场所,突出经营场所业主、员工、宿舍管理员、医护人员和护工、物业人员、保安员、基层执法人员和网格员等“七类重点人群”以及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三支处置队伍”,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开展复盘评估的方法步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着力提升人员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各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领域单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五)集中开展
10、大约谈行动。各区要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认真研判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工作提示函,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火灾多发区域、问题突出的行业,要组织政府、行业部门开展约谈工作,发出工作警示函。各地要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对隐患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的,要组织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督促整改落实。(六)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成立督导组下沉到街道、乡镇,开展“穿透式”“印证式”“关联式”明查暗访,并配备媒体摄像人员随队检查录像,每个地区结束后召开警示会,播放警示教育片,剖析深层次原因,通报工
11、作问题不足,传递工作压力,提出建议措施。各行业部门要成立督导组、执法小分队,由部门领导带队,抽调业务骨干,分地区集中开展督导检查,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击问题,如实反馈督导情况,真正起到督导效果。五、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2024年2月7日前)。结合实际细化本区、本系统、本单位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作出专题部署发动。向社会广泛发布消防安全大整治公告,形成强大除患攻坚声势。(二)除患攻坚(2024年3月15日前)。按照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署,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全面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12、、人员密集场所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确保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整合发动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网格员等各方力量,组织全面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已建成的街镇消防工作站全部投入一线检查,检查成效以“消防安全动态”形式,每月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发挥基层末梢作用,提升检查质效。(三)验收评估(2024年3月底前)。各区组织对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重点督办,责成重新组织开展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各区及各部门开展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情况将纳入2024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六、任务分工(一)各区政府。各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专题研判本
13、区消防安全形势,找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任务,部署推进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压紧压实各街镇、各部门工作职责。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及时挂牌督办,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辖区政府和行业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二)相关部门。教育、民政、商务、文旅、卫健、住建、体育、邮政、工信、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天津市消防条例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跟踪问效,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对工作不落实、问题突
14、出的所属单位部门和行业系统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其他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根据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特点开展排查整治。(三)基层力量。各街镇紧盯辖区“九小场所。指导基层消防工作站开展防火检查,督促网格员开展集中排查和宣传提示,及时劝阻、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据权责清单实施消防处罚,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引导落实“三清三关”措施。组织乡镇、村(社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灭火演练,确保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各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九小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四)消防救援机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充分借助安委会、消安委两个平台,落
15、实“排查、整治、曝光、演练、约谈、督导”六项措施,指导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重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七、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把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压紧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狠抓大整治工作质效,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与消防安全治
16、本攻坚三年行动、春节消防安全工作、全国两会安保工作等重点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力措施重拳攻坚,全力维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平稳。(三)强化监督问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查不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
17、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区安委会要统筹推进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具体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各有关部门动员部署情况请于2月7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除患攻坚阶段开展情况于3月18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总结于3月31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附件: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附件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 .应当明确消防安全
18、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2 .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
19、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3 .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4 .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
20、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5 .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6 .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
21、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7 .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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