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docx
《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docx(1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日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2022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立项第三章设计和建设第四章运行和改造第五章技术和推广第六章促进和发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
2、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建筑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进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川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使用者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第四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分类指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因
3、地制宜、绿色低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第五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的相关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实际,制定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前款所述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建筑平均节能率。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体系,统筹协调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
4、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专业知识,提升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鼓励建筑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交流、信息咨询,提升相关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企业技术水平和整体实力。第二章规划和立项第十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纳入建筑行业相关专项规划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
5、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分级分类标准、执行要求、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推广等内容。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本市绿色建筑等级,民用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工业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本市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基本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二条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分级分类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
6、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建主管部门确定的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并将相关建设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第十四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条件中的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出让条件、出让方案及合同附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附件。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总平布局、朝向、日照等规划要求纳入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三章设计和建设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委托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执行
7、要求,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自审承诺制的项目,建设、设计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并予以书面承诺。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将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作为交底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绿色施工有关技术标准,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根据
8、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二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监督范围。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及主要绿色性
9、能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二十四条住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执行要求,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其认定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运行和改造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绿色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移交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资料。第二十
10、七条绿色建筑业主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确保绿色建筑在运行中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内容,并定期公示绿色建筑设施运行状况。鼓励绿色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建立建筑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提高建筑物设施、设备运行效率。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二)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完好,节能、节水、能耗监测等设备及系统运行正常;(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成都市 绿色 建筑 促进 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0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