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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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届)第八号)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1月10日经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30日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2022年11月10日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促进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及可
2、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以下简称文化景观)保护区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有关行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化景观,是指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惠民镇景迈村、芒景村、芒云村芒云老寨和糯福乡勖宋村等生态环境范围内的古茶树、古树名木、植被、水体、地貌等自然物质与传统民居建筑、历史文物建筑等人类文化长期融合共同形成的有机和谐的景观体。第四条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人
3、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的领导,决定文化景观保护的重大事项,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澜沧县人民政府在事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惠民镇人民政府、糯福乡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观保护和利用的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文化景观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和界桩等实施设立由保护管理机构拟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
4、社会公布。第七条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二)组织制定文化景观保护、利用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三)组织拟定相应的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四)负责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五)对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文化景观和保护设施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文化景观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澜沧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
5、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澜沧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文化景观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并通过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等方式筹集。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文化景观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澜沧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文化景观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文化景观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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