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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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
2、服务职责的机构。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自治区统建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自行建设的用于提供政务服务的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价值,对国家以及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第三条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政务服务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
3、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二)全程管理。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办理、收集与采集、整理与归档、保存与利用、移交与接收等各环节,实行全程管理。(三)规范标准。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内容完整,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和质量应当符合归档标准要求,元数据应当齐全完整,满足长期保存要求。(四)高效利用。充分发挥电子档案高效、便捷的优势,实现政务服务电子档案按需求、多渠道的便捷高效共享利用。(五)安全可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可控。第四条规范标准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可以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
4、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本级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审查,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第六条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全区统一的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档案馆数字档案系统相衔接,支撑全区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5、全流程管理。第七条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推动完善本单位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归档功能,依托全国、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区统一的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融合,做好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形成、办理、归档和政务服务电子档案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已自行建设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应当与全区统一的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对接。第八条全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统一明确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移交进馆要求,建设形成能够规范接收、长久保存和共享利用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的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支撑全区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的长期安全管理。第三章数据采集第九条政务服务电子文件采集范围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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