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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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设施、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按照下列情形,由发生地消防救援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o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一)一般火灾事故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三)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四)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等
3、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第六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第七条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原则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本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第八条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应急、住房城乡建设、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工会派人组成,并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4、介入事故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九条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调查组可以设立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的综合协调,统筹调查组各项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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