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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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定击星烟星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妮定(猊求春见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定南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除外。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公平公正公开的
2、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二章总体布局第五条零售点总体布局按间距及总量、禁止准入情形等标准执行。第六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按定南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作为市场最小单元,以市场特征、人口数量、商圈、行业要求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为依据,将最小单元格分为饱和区、轮候区、发展区。第七条定南县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等每半年对最小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指导数量进
3、行动态调整,在赣州市烟草专卖局、地方政府部门网站或定南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依法依规公告后施行。第八条定南县烟草专卖局每三个月发布饱和区名单、轮候区、发展区名单及零售点指导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可新增零售点数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第九条区域市场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低于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发展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即时受理;达到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轮候区,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超过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饱和区,不再新办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情形除外。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轮候
4、区零售点指导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第三章间距及总量标准第十一条间距标准:按照城区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00米、乡镇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50米标准设置零售点。第十二条对有相对界限参照的单独功能性区域,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一)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每300户可在小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最多不超过2个;小区外围商铺经营门店应面向
5、街道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设置零售点。(二)汽车客运站零售点不超过1个;铁路车站零售点不超过1个;机场零售点不超过1个。(三)加油站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四)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不含加油站)零售点不超过1个。(五)商业综合体、商用主楼内部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与超市或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同层。(六)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生活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第十三条优抚标准。除饱和区外,申请主体为以下优抚对象和社会弱势群体,申请经营场所位于申请主体常住户口所在地,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的,在首次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应符合本
6、规定第十二条对功能性区域零售点数量规定,且零售点间距距离按第十一条的80%设置:1.持有当地政府、民政、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自主经营的肢体残疾人(肢体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2 .持有军队、政府等有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致残的军人;3 .国家或省、设区的市政府有明文规定需扶持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一)新开发且未设置零售点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后续新增零售点,按照第十二条第(一)
7、项规定执行。(二)新开发且未设置零售点的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内按经营摊位(门店)数量设置零售点,经营摊位(门店)数量200个以上的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摊位(门店)数量200个以下的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间距标准限制,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一)以销售食品、饮料及日用品为主,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二)未设置零售点且相对封闭的高等学校内(5000人以)可设置1个零售点;(三)未设置零售点的大型工矿企业(2
8、000人以上)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生活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四)1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经营类型为个体经营,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五)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保湿房或保湿柜等专业存储区域面积达5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的雪茄烟品吸体验区的专业雪茄吧,最多可设置1个。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一)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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