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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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教基(2022)8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要求,对标“重要窗口”、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全面开展“浙有善育”建设工作,省教育厅、省建设
2、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于2022年12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联系人:省教育厅何春玲,电话:0571-88008839o附件: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0月28日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
3、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V“十四五”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和V“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V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4、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第四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
5、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第五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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