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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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管和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
2、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
3、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
4、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S)成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四)加强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
5、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六)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七)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任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A)加强公共消防设施
6、建设,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九)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制定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综合保障、考评奖惩等配套政策,将基层消防网格员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保障;(十)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十一)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十二)法
7、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督促、落实专职消防安全网格人员的工作补贴;(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S)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重点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其它乡镇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8、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七)将“三合一”场所、群租房以及住宅物业和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综治等城市综合管理范围,协调处置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9、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S)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五)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三章政府
10、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共同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S)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督促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制度,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消
11、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八)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火灾防范水平;(九)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第十四条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
1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工作,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S)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13、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拟责令停产停业单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五)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核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S)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四)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
14、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六)依法对专职消防队进行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A)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大对建设、设计、
15、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控;(二)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房建和市政(非交通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S)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督促行业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
16、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等职责;(五)参与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活动;(二)依法对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S)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依据工作职责承担在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
17、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S)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能源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
18、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及其他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消防岗位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编制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预留消防站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内容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保障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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