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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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倡导进步文明的社会风尚,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区烟花爆竹燃放适用本实施办法。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域内,东至东二环路、南至乌兰山下、西至祖厉河、北至黄河边。本实施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一)重要军事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2、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油库、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及周边IOO米的区域内;(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周边IOO米的区域内;(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商业街、公共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六)森林、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及周边100米的区域内;(七)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办公区等;(A)其他人群密集区域、公共场所
3、及消防部门规定的重点防火区。第四条禁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的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区域):(一)在限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二)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第五条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按照市公安部门会同安监、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禁止销售和燃放规定以外的非法产品。第六条单位、组织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4、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燃放;(S)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四)不得采取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安全燃放;(六)不得存放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在15分钟内清理燃放形成的垃圾杂物。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综治办、安监、工商质监、住建、城管执法、环保、文广、消防
5、、民政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工商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及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城管执法、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管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噪声的影响,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消防部门负责燃放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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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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